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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后期内蒙古东部地区二元管理体制的协同与整合——以社会治理为中心的考察

摘要: 清朝在内蒙古地区建立了盟旗制度,又设置了府厅县等内地的行政建制,从而形成了二元管理体制。为解决当地社会治理中的体制冲突交叉问题,在卓索图、昭乌达两盟,清廷派出理藩院理事司员,负责蒙古与民人控诉案件的审理及税收管理,完善了当地的社会管理制度。而在哲里木盟,由东三省驻防将军衙门及盛京刑部负责相关案件的审理,同时设立地局管理蒙旗土地租佃,地局的运行实现了盟、旗、厅县(州府)等各方权力的协同整合。在清末国家近代化转型背景下,地局也在二元体制变革过程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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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2-23 17:54:50 PSSXiv:202502.01287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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