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兼具人身与财产的属性存在体系不适性。中央政策多次透露出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态度转变,为宅基地使用权内涵的诠释提供了可行指南,经由法律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较低、农村住房保障需求较为迫切的时期,宅基地使用权兼具人身与财产的双重特性,系财产属性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身属性的成员权紧密结合而产生的法律效果,表达为“宅基地使用权+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为成员权独立成权提供了制度契机,宅基地使用权与成员权的分离使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性得到提纯。基于此种解释方式,确保物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消除宅基地使用权上的人身属性,并顺势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人身权利的相同困局,以最小之改革成本实现最大之改革效益,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加速实现。
[V1] | 2025-03-14 09:55:01 | PSSXiv:202503.01099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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