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数据财产权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丁未能正确理解数据财产权保护与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之间的区别。数据财产权保护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才能上升至财产权保护的高度。数据财产利益的保护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工具,如合同规则、侵权规则、责任规则甚至是强制规则。数据之上利益构成的复杂性以及数据的客体特征决定了数据产品与数据集合符合财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对数据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应当在划分利益归属的基础上,逐渐厘清其权益边界。
[V1] | 2025-03-14 09:55:52 | PSSXiv:202503.0110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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