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269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分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知,营利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其股东等出资人;而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则属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财产中以成员出资形成的财产最终归属于成员,以享受国家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最终归属于国家。依据《民法典》第270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是否为所有权的不同学术观点应当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趋于达成共识。
[V1] | 2025-03-14 11:49:44 | PSSXiv:202503.0123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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