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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则的更新——以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为视角

摘要: 为缓和全面认缴制下过度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倾向,以“非破产加速到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张应运而牛,并率先出现于司法实践。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增设该规则的同时,还将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这两处更新没有达成立相配合、立相补充的效果。“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实践与规范文义上的适用空间都极为狭窄,且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是绕开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成本,既不可行又无必要;从直接效果看,限期认缴制加快了公司实收资本充实,有效地保扩了公司债权人,完全可以覆盖“非破产加速到期”;从深远影响看,限期认缴制能够在事实层面.上降低注册资不额,从而矫正观念层面.上过分重视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的心态,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资产信用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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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3-14 11:49:47 PSSXiv:202503.01239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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