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给社会带来福社的同时,也蕴含着潜在的刑事风险。对涉及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不法与责任进行判断,有助于明确刑法介入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边界。涉及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行为不法的确定,核心在于研发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中是否创造并实现法不允许的危险,可以作为判断法益侵害结果是否属于研发者“作品”的标准。而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责任问题的解决,则主要涉及研发者主观罪过的判定。当法益侵害结果出现时,研发者以引发社会秩序紊乱为初衷,将反社会语言程序注入ChatGPT中,应认定其具有直接故意。如若研发者以促进科技进步为初衷,未将反社会语言程序注入ChatGPT中,研发者主观罪过是否为过失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V1] | 2025-03-17 13:53:42 | PSSXiv:202503.0131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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