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3年新《公司法》第20条中“消费者”一词意味着中国的消费者利益保护与公司法改革来了场“迟到”的相遇。消费者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在历次公司法改革中并未得到应有重视。究其原因,消费者不符合公司法保护对象的主流解释,团队生产理论和进步主义公司法同样忽视消费者在公司法中的独立地位。晚近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议题更是被公司社会责任、ESG 治理所吸收。公司法政治分析在更深层面解释了为何职工、债权人较消费者而言,二者在公司法上有着相当数量的利益保护条款。但理论假设会被实践证伪,而公司法对消费者利益的忽视随着分享经济、投资型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立法等社会实践的发展,在理论层面、实践层面、规则层面和逻辑层面逐渐被证实为一个并不妥当的立法选择。为此,需结合新《公司法》第20条打造公司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微观方案:在组织进路上创建消费董事或董事会下设消费者利益保护委员会;在行为进路上细化董事多重信义义务的规范构造;在权利进路上赋予消费者公司法上的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在内部治理机制上构建消费者风控管理体系。
[V1] | 2025-03-17 13:53:49 | PSSXiv:202503.0131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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