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通信权条款前后句的“双层构造”将国家权力对于公民通信权的干预界分为两个区间,即受特别宪法保护的不得擅入领域和受一般宪法保护的合理限制领域。以此为标准,监察机关调查公民通信的措施可作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对于正在进行中的通信,监察机关认为需要采取扣留措施的,应遵循特别宪法保护的要求,商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予以协助后展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可参照特别宪法保护的要求审查确定其宪法界限。对于已完成的通信,监察机关应优先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向当事人或电信企业和互联网公司等第三方主体调取,当事人和第三方主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协助或配合义务;当需要逾越这一界限时,相应的调查措施应转换为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V1] | 2025-03-19 08:29:49 | PSSXiv:202503.01549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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