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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程序出罪的法理阐释与规则建构——以《监察法实施条例》第 207条为视角的分析

摘要: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7条确立了行贿类犯罪入罪后裁量不移送起诉制度,形塑出了监察程序出罪模式。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出罪,监察程序出罪以实体入罪为前提,以处置裁量权为核心,符合监察权运行的逻辑定位和内在机理。监察主体作为反腐败治理的专责机关,处置权应该保留有限的裁量空间,以此贯通法治与反腐败政策的联结通道,纾解职务犯罪取证难的困境。监察程序出罪应该建立“轻罪+认罪认罚”的实体规则。作为出罪事由的“认罪认罚”应该采取“认罪认罚+指定情形之一”的模式。程序规则层面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共同作用的二元监督机制,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和救济权,建立程序终结的标志,完善配套教育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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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3-19 08:39:19 PSSXiv:202503.01554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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