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面临着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两种模式选择。当前以投资仲裁为基础的ISDS机制具有明显的去中心化特征,这是由投资争端解决去政治化的历史背景、国际投资实体规则的双边化现状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利益冲突三重因素所造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以常设投资法院和多边上诉机构为代表的方案体现了突出的中心化趋势,这与ISDS机制的合法性危机、国际组织的推动作用和国际法治基本价值追求密切相关。但中心化改革过程中要对相互矛盾的需求进行平衡或取舍,并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从多中心向单一中心过渡的漫长过程。中国应接受并积极参与ISDS的中心化改革,但应在中心化的ISDS机制下强化投资保护的功能并维护国家的法律解释权。
[V1] | 2025-03-19 09:10:08 | PSSXiv:202503.0156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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