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对数字经济发展的“赋能”作用,必须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赋责”。在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的起源和概念的基础上,可以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市场角色经历了从“中立媒介”到“控制者”的发展演变。这不仅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平台交易服务提供者、市场组织管理者等多重身份,也呼吁着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配置规则的革新。在合同责任方面,应当加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明确不同类型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在侵权责任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不断扩张,主要包括以“知情”和“贡献”为核心的帮助侵权责任,以及以“获益”和“控制”为核心的替代侵权责任。
[V1] | 2025-03-21 16:26:09 | PSSXiv:202503.0198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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