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滥用规范的司法适用在于如何确定权利人的行权行为构成滥用。当前,我国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从《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得出的“动态系统论”通过要素衡量予以认定,二是从司法实务中提炼的根据基本原则进行认定。然而,“动态系统论”缺乏明晰的评价基准,仅具有补充说理功能,单纯以尚需证明的要素作为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恐沦为裁判者策略性适用法律规范的论证工具;基本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径行适用则会导致规范涵摄的不确定并架空其他法律规则的适用。与此同时,比例原则基于明确的审查步骤和相对客观的审查理念,既能克服“动态系统论”作为权利滥用认定标准未能指明评价基准的弊病,又可摆脱基本原则在认定权利滥用过程中过于主观的论证倾向。比例原则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项子原则及其位阶秩序的鉴别路径,能够完整展现权利冲突的化解过程,并程式化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从而为权利滥用规范的明确适用提供有效助益。
[V1] | 2025-03-21 16:28:14 | PSSXiv:202503.02000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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