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监察法》已经完成修改,配合其形成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适用的规定,是实现两种措施高效衔接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法律规范仅为两种措施衔接提供了原则指引和简单规定,无法摆脱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衔接困境。例如,监察调查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排他性以及两种强制措施体系如何匹配适用之问题、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缺乏刑事立案效果和先行拘留规定不明之问题、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应当退回适用监察强制措施还是继续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等问题,都为两种措施衔接增添了阻碍。未来发展,在监察调查阶段应明确各项监察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规则、加强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明确刑事立案效果、细化先行拘留规定,在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应继续沿用刑事强制措施并赋予和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
[V1] | 2025-03-31 14:34:04 | PSSXiv:202503.0389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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