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特殊答辩,分别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骑墙式答辩”和因控方反悔从而辩方希望恢复原控辩协议的“投机式答辩”,然而,目前立法上缺乏有效的规范以应对这两种答辩形态。特殊答辩存在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与自愿性规则的问题,基于此所引发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案件实体上可能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以听取意见的形式主导进程,被追诉人缺乏救济性程序保障,降低了司法效率。因此,为有效应对特殊答辩潜在的风险,应当要求法官进行形式审查,坚持法官的程序主导权以及贯彻实质真实主义,要求重新组成合议庭以及排除因认罪认罚而提供的口供,通过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以确保控辩平等协商。
[V1] | 2025-04-11 17:09:18 | PSSXiv:202504.01532V1 | 下载全文 |
1. 版权法视角下学术期刊增强出版的激励路径实现 | 2025-04-27 |
2. 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路径 | 2025-04-27 |
3. 中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困境审视与完善路径——以“弃风弃光”案为切入点 | 2025-04-27 |
4. “双碳”目标下气候变化诉讼的法律进路 | 2025-04-27 |
5. 德法兼治下的促进型立法:何以产生与何以促进 | 202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