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类敏感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进入数字时代后,人脸信息的数据化让人脸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除法律规定外,作为敏感个人信息的一种,人脸信息的收集应当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应当满足特定的目的、充分的必要性和严格保护措施三个前提条件。告知-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体自主价值在数字社会的一种时代表达,只有人脸信息收集者充分告知,信息主体才会对相关内容知情。人脸信息收集者对信息主体充分知情承担举证责任,知情可基于有效告知而推定产生的规则可以倒逼人脸信息收集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同意的作出应当是单独、自愿、明确且能够撤回的,书面同意是单独同意的形式要求,强迫同意应当认定为不同意。同时,同意应当由信息主体书面声明或做出肯定性动作,沉默、预选均非明确的同意。同意是人脸信息收集的合法依据,是一种非典型的意思表示。一个同意仅限于当前特定的信息主体、仅基于特定目的而作出:目的改变的,应当重新征得同意。
[V1] | 2025-04-15 11:08:55 | PSSXiv:202504.0194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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