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女性参与立法是女性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女性主义理论在对“作为权利的公民身份理论”与“作为责任的公民身份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作为主体性的公民身份理论”。观察当前我国女性参与立法的实践,可以总结出“最低比例”与“影响评价”两个制度保障原则;但是,它们各自存在着一定的固有缺陷。对此,还需要反思性地补充“主体性参与原则”。该原则要求女性以主体身份,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表达女性需求与主张,输入女性视角与经验,重构既有立法中的权利与责任分配。三个原则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从而全面地构成女性参与立法的制度结构,促进相应的行动结构的再生产。
[V1] | 2025-04-22 15:53:13 | PSSXiv:202504.0250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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