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区域规划协同治理具有必要性,而协同法治化建设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作为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载体,本质上属于区域政府行政合作的自主性事权,又因“协商条款”的预设空间而具有协同的法理基础。当前,该类区域规划的协同法治已具规范性,以长三角地区区域规划一体化为典型,在中央政策引领下,地方区域规划立法先行。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协同的法律要素包括协同组织机构建设、合作行为协调以及利益责任分配,未来应从加强学理建设、健全法规体系、完善配套组织、优化行为机制等方面推进。
[V1] | 2025-04-22 15:53:37 | PSSXiv:202504.0251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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