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纽约公约》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需受仲裁地及裁决执行地的双重司法监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期望通过协议方式排除仲裁地的撤销权。此类协议的效力如何,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焦点。本文系统构建了对该协议效力的两种主要法理路径:否定说强调仲裁司法属性与撤销程序的公共法保障功能,肯定说则基于仲裁“去属地化”趋势与制度效率逻辑,强调排除协议对克服双重司法监督弊端的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排除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对程序自治的现实诉求,契合国际仲裁制度的非国家化发展趋势。通过比较瑞士、法国等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文章主张中国应在审慎前提下有条件地承认排除协议的效力,仅适用于与中国无实质联系的国际案件,并应设定严格的形式要件与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机制,从而在效率、正当性与国家司法权之间实现制度上的平衡。
[V1] | 2025-04-22 15:54:40 | PSSXiv:202504.0252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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