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字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已然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纠纷最多的新型财产。《民法典》第127条虽然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保护范围,但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作出回应。“权利范式”与“关系范式”是民法规则构建的思维方式,在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定位上,应当抛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符合立法者目的解释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借鉴绝对权之结构特征,将网络虚拟财产“绝对权化”,进而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相并列的网络虚拟财产权。
[V1] | 2025-04-23 16:36:38 | PSSXiv:202504.02906V1 | 下载全文 |
1. 版权法视角下学术期刊增强出版的激励路径实现 | 2025-04-27 |
2. 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路径 | 2025-04-27 |
3. 中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困境审视与完善路径——以“弃风弃光”案为切入点 | 2025-04-27 |
4. “双碳”目标下气候变化诉讼的法律进路 | 2025-04-27 |
5. 德法兼治下的促进型立法:何以产生与何以促进 | 202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