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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到权利:网络虚拟财产利益权利化之路径选择

摘要: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字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已然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纠纷最多的新型财产。《民法典》第127条虽然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保护范围,但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作出回应。“权利范式”与“关系范式”是民法规则构建的思维方式,在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定位上,应当抛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符合立法者目的解释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借鉴绝对权之结构特征,将网络虚拟财产“绝对权化”,进而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相并列的网络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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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4-23 16:36:38 PSSXiv:202504.02906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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