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歧视原则产生的动因源自抽象人格人理论的不足和现代民法对实质平等的价值转向。反歧视原则在适用于民事交易关系的过程中会对契约自由产生必然的限制效果,因而需要平衡好二者间的紧张关系。歧视意思表示的识别应以社会共识的客观性为价值基础,对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采取限制性解释的方式。民事交易关系中涉及社会化属性交易的部分是反歧视原则能够得以应用的具体范围。我国法院目前对歧视行为侵权本质的认识仍是围绕单一的人格权而展开,但民事交易中歧视行为侵害的权益至少体现在对人格尊严的贬损、对相对人合同权利的限缩、对合同双方平等地位的破坏三个方面。应以人格与合同两个侧面奠定反歧视救济制度的基础,从受歧视者的人格权利出发,反歧视救济目标应落脚在精神损害赔偿上;从受歧视者的合同权利出发,反歧视所引致的强制缔约问题应根据交易主体的公私属性、市场控制力以及交易关系的社会化属性,实行分类讨论。
[V1] | 2025-04-24 16:50:35 | PSSXiv:202504.03016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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