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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olar例外在非人用药领域的扩张

摘要: 随着专利保护期限的临近,我国有一大批农兽仿制药面临为行政审批目的实施专利行为的侵权风险。解决非人用药上市的侵权困境成为当下药品专利制度的现实需求与重点调整方向。从美国Bolar例外制度的创立与演进历程看,其在近40年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产业变革进行了多次扩张,以实现仿制药企、原研药企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我国Bolar例外制度可否扩张至非人用药领域?扩张方式、扩张限度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限制性标准等问题均存在理论与制度空白,亟待系统研究。通过深入分析可知,Bolar例外制度在非人用药领域的扩张具有理论正当性与现实可行性。就正当性而言,首先,该扩张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基于实验性用途专利豁免发展而来的Bolar例外,其创制与发展均以产业变革为基本遵循。通过将农兽药行政审批相关的专利实施行为纳入“安全港”范畴,能够促进我国农兽仿制药的及时上市,优化现行产业结构。其次,有助于提升健康食品的可及性。在食品安全战略背景下,作为专利政策调节工具的Bolar例外蕴含公共政策属性,可有效规制农兽药专利的过度垄断,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在健康食品可及性方面的利益张力。此外,从国际规则看,该扩张具有国际法层面的合规性。农兽药Bolar豁免符合《TRIPS协议》第30条规定的三重检验标准,是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合规性调整。就扩张限度而言,首先,从制度层面看,Bolar例外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不应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混同。原研药企常以利益平衡为由将二者划上等号,这种极具迷惑性的表观平衡背后更多地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呼吁。其次,从对象层面看,基于产业政策理论的比较优势,在农兽药领域的扩张应当局限于具有当下产业上市需求的化学药领域,不宜过早延伸至农兽生物制药,避免制度调整的偏差带来基础资源配置的错误和医药专利政策的失利。就具体路径选择而言,结合我国Bolar例外制度现状和域外比较分析结果,同时考虑到我国历次《专利法》修正的时间周期,建议采用两步法扩张其在非人用药领域的适用。第一阶段,借鉴美国司法豁免模式,实现在《专利法》修改前的过渡性司法扩张。第二阶段,在《专利法》第五次修正时将非人用药正式纳入Bolar例外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稳定的制度体系促进我国农兽仿制药产业优势竞争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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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4-25 16:04:30 PSSXiv:202504.03134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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