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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之机制论纲——若干基本概念的梳理

摘要: 意思表示概念只能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意思表示一语,仅具描述意义,不构成一项法教义学概念,无法拆分为法人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的路径,只能借助代表或代理制度。法定代表之性质,宜采法定性机关代理说。我国法定代表制度的缺陷,在于代表机关与业务执行机关分设、代表权与业务执行权割裂。机关及职权合一理论,虽不能改变现行法机关分设的现状,但在法教义学上仍有助于界定法定代表权的范围,从而有助于理解法定代表权限制问题。至于《民法总则》创设并为《民法典》所承受的“职务代理”制度,并不是一项成功的立法设计,未来应被可能成形的类型化规则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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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4-25 16:04:31 PSSXiv:202504.03140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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