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存在同级法院对类案、上下级法院对同案适用不同程序处理规则的现象,这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程序开展,还可能导致商事犯罪的错误界定和商主体的权益丧失。根据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相互影响关系,商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刑事案件影响民商事案件定性的竞合型、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互不影响但有所关联的牵连型和民商事案件影响刑事案件定性的从属型三种类型,应分别适用先刑后商、商刑并行和先商后刑的程序处理规则。竞合型商刑交叉案件需满足行为主体与核心行为同一的“同一事实”要求,不满足双重要求仅在少数构成要素上有所牵连的属于牵连型商刑交叉案件。商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则已在实质上趋于类型化,无需将某一规则原则化处理并设定若干例外情形,避免原则化路径所带来的非公正、非效率、非合理的问题。
[V1] | 2025-04-25 16:05:08 | PSSXiv:202504.0315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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