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救济程序包括再审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但由于实践中对特殊救济程序的目的、性质和特征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致使特殊救济程序在制度上呈现一般化、普通化之特征,带来终审不终、司法权威受损、程序空转、诉讼成本增加、无费任者担责、滥用诉权等实务层面的问题。特殊救济程序的本质在于其是特别的救济程序,具有“特殊性”与“救济性”,在程序设置时应遵循权利救济论、程序保障论、利益衡量论等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在今后修正时,应当通过对特殊救济程序进行专章规定,根据特殊救济程序应当遵循的原理,对现有程序进行有针对性地优化,不断推动中国式民事诉讼特殊救济程序现代化。
[V1] | 2025-04-27 11:18:50 | PSSXiv:202504.0333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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