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论文详情

债权多重转让的概念与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规定的价值与完善

摘要: 债权多重转让是债权人将同一债权重复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的行为。《民法典》没有规定债权多重转让的概念及一般规则,只在“保理合同”一章第76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债权的多重转让规则。借鉴这一规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规定了债权多重转让的一般规则;确认了通知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规定了在债权多重转让中债务人对不同受让人履行行为效力的规则;规定了如何判断通知在先的认定规则。对没有规定的其他债权多重转让规则,如登记在先与通知在先冲突、数个通知同时到达或者到达时间不明、通知在先的受让人破产、被转让债权的瑕疵担保、与债权让与担保竞合等,还应当进一步完善。

版本历史

[V1] 2025-04-27 11:18:50 PSSXiv:202504.03336V1 下载全文
点击下载全文
在线阅读
许可声明
metrics指标
  •  点击量12
  •  下载量0
  • 评论量 0
评论
分享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