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动的存货是一种高风险融资品。在担保物权层面,无论是浮动抵押还是动态质押监管,都受制于各自的固有风险而不足以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在《民法典》改革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后,债权人最简便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在实施质押监管之外,同时为存货办理抵押登记,借此设立物权“双保险”。质押监管和抵押登记叠加时,动产抵押规范和动产质押规范发生法效聚合。质押监管的公示功能可被抵押登记完全取代,但其在控制担保物的面向仍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V1] | 2025-04-27 11:18:51 | PSSXiv:202504.03338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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