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变化系生态环境问题的具体类型之一,受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规制。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创设的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可满足气候变化诉讼的基本体制性要求,气候变化诉讼完全可以融入现有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之中。考虑到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尚需对现有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可以保证气候变化诉讼进入现有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的法治正当性,诉讼请求类型的扩充,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实现提供了全新路径。
[V1] | 2025-04-27 11:18:52 | PSSXiv:202504.0334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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