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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定视野下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刑事职能管辖的调适

摘要: 我国宪法性法律确立了管辖法定原则。管辖法定是一项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既有有指引立法功能,也有解释学功能。基于互相制约宪法原则,监察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管辖;检察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应由监察机关管辖。对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共同管辖的犯罪,宜由检察机关优先管辖。监察机关的“为主调查”权可通过“根据主罪确定主管辖机关”“最优管辖能力”“以分案管辖为原则,以并案管辖为例外”三个原则予以限制。为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根据管辖法定、“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监检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并以附件的形式对应具体的罪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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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 2025-06-03 11:33:25 PSSXiv:202505.01736V2 下载全文
[V1] 2025-05-21 11:02:19 PSSXiv:202505.01736v1 查看此版本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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