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企业廉洁合规建设的法治之维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3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跨境企业是新时代高质量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跨境企业的廉洁合规建设,是统筹国内反腐和涉外反腐,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随着“把一带一路建成廉洁之路”而兴起的中国原创,是廉洁价值观融入依法治企的制度设计。在国际环境更加复杂的背景下,跨境企业面临常规性法律风险、合规虚位的法律风险、政治打压带来的安全和发展风险,企业廉洁合规自治模式应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通过立法明确跨境腐败的定义、范围和入罪标准,明确跨境企业预防腐败法律义务和负激励机制,明确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等,以国家强制力反制美国等西方国家滥用腐败之名的企图,确保廉洁合规在跨境企业运行中更好地发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向国际社会展示廉洁形象的作用,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 论党内法规的规范性来源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31 合作期刊: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党内法规从何处获得指引、评价和约束个体行动的力量是其规范性来源的核心问题。将拉兹的服务型权威观对正当权威的塑造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实践有机结合,对党内法规规范性来源的阐释可围绕历史逻辑、制度逻辑、实践逻辑加以展开。就历史逻辑而言,党内法规始终围绕党的工作重心和政治大局,为党应对不同历史时期的风险挑战、实现不同时期阶段性目标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服务作用。就制度逻辑而言,党内法规通过民主立规程序对民意充分吸收,且党内法规吸收和反映的道德理由层次“高”于国家法律,实现了对“愿望的道德”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崇高价值追求的有效反映。就实践逻辑而言,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不断获得人民的认可和拥护,党内法规规范性也在此一过程中不断增强。

  • 统一大市场视域下财政补贴公平竞争审查的优化路径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04 合作期刊: 《东南学术》

    摘要:歧视性财政补贴政策会扭曲市场竞争机制,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既不利于地区之间资源优化配置,也会导致多种市场分割、分裂、分散,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自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来,财政补贴政策就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从财政补贴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践来看,目前仍存在审查动力不足、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导致审查实效不佳。而部分地方政府因缺乏竞争基因规制模式、财政补贴政策工具观偏差等严重制约了财政补贴公平竞争审查目标的实现。因此,应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竞争政策与财政政策有效协调为制度依归,通过制度环境竞争促进统一市场建设;将公平竞争审查与营商环境优化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强化地方政府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内生动力。此外,还应推进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协调发展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市场一体化的重要保障,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论环境领域刑事诉权与民事公益诉权的协调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8-29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严重的环境损害行为是刑事诉权和民事公益诉权共同的适用对象,但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两诉权同时行使时的关系如何处理,实践中呈现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从于刑事诉讼,后者却疏离前者的现象。这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客体范围、主体资格、诉求实现方面,与刑事诉权具有高度的亲缘性,但在办案时限、诉权成本、财产刑执行方面又与刑事诉权不相协调。因此,应当在立足两诉权适用对象具有同一性的基础上,以优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为导向,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实行公益损害审查的法定化模式,从批捕或介入侦查环节开始即可启动民事公益诉权,遵循“附带为原则,不附带为例外”的要求,与法院的审判权良性互动,实现两诉权的有效协调。

  • 数字经济条件下电商平台责任认定难题和治理出路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7-08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电商平台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在为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交易平台时,其凭借与二者间形成的平台服务关系,间接地对交易关系发挥着实质影响,成为隔离买卖双方的信息要素持有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立法虽然严格地规定了电商平台的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但在因平台消费引发的民事案件中,极少出现判令由平台向消费者担责的判例。细究判理,虽然立法上有较为全面的责任设计,但与个案层面人民法院需要遵循的追责逻辑并不契合,立法规定的电商平台责任面临着严重的实施困境。从实践情况看,困境集中表现为:在认定平台存在主观明知时缺乏裁判标准,在确认违法经营行为出现后电商平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时缺乏明确的程度衡量规范,导致消费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根本上讲,原因在于相关立法仍秉承电商平台是交易辅助人的传统思维。 这与其在数字经济凭借技术优势对买卖双方享有的强势地位并不相符,故而应当基于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特征,构建涉电商平台纠纷的数字经济责任模式;在价值理念上纠正商品服务关系中认定电商平台的误区,回到平台与用户的数字信息服务关系上,明确其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促进平台与政府、用户、社会主体共同打造数字经济秩序的治理合作关系。

  • 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法典构造

    分类: 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5-07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法典编纂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在环境法典中,有必要根据生态环境责任的特殊性需求、生态环境诉讼的功能承载需求、环境司法的发展需求,系统规定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该制度秉承可持续发展观,充分考量生态环境诉讼理论的新发展和环境司法改革的实践成果,发挥生态环境诉讼制度定分止争、权利维护和公共政策实施的功能。具体而言,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法典构造应遵循能动司法与合作司法运行理念,按照环境司法机构专门化、审理程序综合化、审判制度系统化、公益救济合作化的要求建构。在规则层面,着重考量不同环境诉讼之间的衔接、专门司法机构设置、管辖机制的优化、“多审合一”的实质化、专门证据规则的制定、替代性修复规则的明确、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确定、执行合作机制的确立等。

  • 违法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中保护性与惩罚性的平衡——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为分析样本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0-02 合作期刊: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摘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反弹,总体情况不容乐观。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对违法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避免其深陷犯罪的沼泽之中。我国违法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具有立法上“重保护,轻惩罚”,实践中“轻重两极分化"的特点。在保护性和惩罚性价值选择上处于失衡状态,导致行为矫治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分析平衡保护性和惩罚性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得出依法惩戒和依法从宽应当并行不悖,再从国际转化趋势,传统路径的两极化改造、多维度重塑位阶关系等三方面着手探讨保护性和惩罚性的平衡路径

  • 论亲子鉴定申请司法审查要件的检视与完善——基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展开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26 合作期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亲子鉴定申请的司法审查与程序启动涉及子女的切身利益,其对于血缘真实主义的价值追求应受到限制,且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量因素。从亲子鉴定申请司法审查要件的适用现状来看,其存在一般性审查要件的适用刚性不足、对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司法审查缺位、“欠缺合意型”申请的审查要件适用紊乱等问题。为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有必要明确程序性要件、证明必要性要件在亲子鉴定中的适用内容,并规范法院的审查行为。同时,应将子女最佳利益作为独立的审查要件,明确其评判与确定要素,加强对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听审,并通过引入程序辅助人制度保障子女的意见表达。对于“欠缺合意型”的亲子鉴定申请,需论证“提供必要证据”作为审查要件的正当性,并将其证明标准合理设定为“存在合理怀疑”。

  • 《档案法》中 “软性条款”的运行机制考察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发布时间: 2024-06-24 合作期刊: 《档案学通讯》

    摘要:《档案法》中存有一定数量的 “软性条款”。研究表明,此类 “软性条款”并非不能执行,而是存在独 特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为软硬协同实施机制、效力传导型实施机制、政策辅助型实施机制和资源引导型实施机 制。面向未来,此类 “软性条款”并不需要全部转化为 “硬性条款”,而是要通过 “价值在场” “技术在场”和 “路径在场”三重变革,延续 “软性条款”不 “软”的效力格局。“价值在场”,即以 “档案治理现代化”为目标, 建构 “软性条款”同 “硬性条款”的互动机制; “技术在场”,即以修订 《档案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发挥 “硬 法”的外部协同效应;“路径在场”,即以开发 “引导性资源”为路径,激活 “软法”的自我实施潜能。

  • 新时代教育行政执法中“软硬共治”职能转型与完善面向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教育学 >> 教育学原理 发布时间: 2024-07-08

    摘要:在教育“双减”政策的持续推动下,教育行政执法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形成了新型的执法力量。传统意义上,教育督导等带有“柔性”规制效果的监督检查手段逐步朝着专项和综合执法转型。柔性督导主要表现在“行为模式”中对“法律后果”规制的“软性”规定。而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督导职能在特定场域的延伸。在现代执法“软硬共治”的理念转型下,教育的“软法”功能是市场资源配置规律的内在反映,而教育执法的“硬法”功能则是教育市场监管秩序规制的外在表现。未来立法应明确教育行政综合执法中的“软法”属性范畴,推动形塑教育行政“软硬共治”的综合执法模式,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规范依据以及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衔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