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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网络、个人信息到人工智能:数字时代的法转型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数字时代,网络侵权、个人信息侵权以及人工智能侵权等新型侵权形式涌现,对传统侵权法的损害认定、过错判断、因果关系分析、救济措施应对提出挑战。传统侵权法植根于传统观念社会,以不具外溢性的小范围故意侵害行为为典型场景。数字时代的新型侵权则表现出大规模微型侵权、大规模汇聚型侵权、大规模治理型侵权、风险侵权等特征。数字时代的侵权法应进行转型升级与发挥其公法治理功能:从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判断转向责任分配分析,从损害填补转向合理威慑预防,从个体救济迈向群体福利保护,在此基础上建构具体制度。侵权法的公法治理功能可能面临外部与内部批评,但相关批评均可反驳。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同时包含传统与现代侵权法,应注重其双重结构,强化对现代侵权法公法治理功能的理解与适用。

  • 论帮助的类型化及其归责要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19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我国立法及学说均将帮助侵权视为共同侵权,并对帮助人课以连带责任。该观点无法覆盖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多样的结合方式与责任形态。据此,应将帮助侵权类型化,重构其归责要件。形态一为共同侵权,实行人与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归责上要求二者形成意思联络,且帮助人的故意指向实行行为欲求达成的损害结果。形态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实行人与帮助人构成直接/间接结合,承担连带/按份/全部与部分结合的混合责任。归责上要求损害结果落入帮助人意志追求或可预见的范围,且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相当因果关系。形态三是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间的中间形态,帮助人仍与实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归责上要求帮助人对损害结果抱有明确故意,且帮助行为通过对实行行为的促进效应,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要素因 果关系。

  • 生态破坏型环境的理论归属与类型划分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3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一直以来,环境侵权的理论与实践存在结构性缺失,表现在理论上以环境污染为中心的研究展开和实践中以污染应对为中心的制度实施,致使生态破坏型环境侵权归属不明、内涵不清,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以环境污染为认识论起点的思维惯性、基于生态破坏行为特殊性的理论迷惘以及受行政管制强势地位影响的认知误区。应在厘清生态破坏型侵权与环境污染型侵权差异性、与环境侵权本质法理一致性以及基于一致性衡量的差异性消解的基础上,提出生态破坏型环境侵权的理论归属。在其内部救济问题上,根据生态破坏行为致害机理的阶段性和损害对象的差异性,面向不同层面所涉及的多层次利益格局,将生态破坏型环境侵权划分为要素减损、功能退化、私权损害三个基本类型,并提出相应的救济思路,以实现对环境侵权现存结构性缺失的弥补与完善。

  • “性自主权”责任认定与精神损害赔偿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合作期刊: 《人权》

    摘要:我国民事立法层面尚未做好将 “性自主权” 明确列入一般人格权范畴的理论准备。在处理日益增多的 “性自主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确认“性自主权”的权利属性时出现了司法偏差。这就需要从 “性自主权” 概念和属性的法理辨析中明确其人格权本质,从法教义学角度实现 “性自主权” 一般人格权抑或其他人格权益的权利证成,进而为法院“据法裁判”提供理论依托。通过对“性自主权”侵权情形的划分和归类,明晰侵犯“性自主权”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通过梳理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侵犯“性自主权”的法律规范,明确侵犯“性自主权”,尤其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救济措施以及存在的规制漏洞。在此基础上,厘清因侵犯“性自主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

  • 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著作权及规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13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NFT数字艺术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交易十分火爆,但其中铸造者、购买者和NFT交易平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NFT数字艺术品实现交易流通的底层逻辑在于区块链加智能合约的组合。对于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定性,“物权说”“债权说”“加密数字凭证说”等学说各行其道,但“物权说”无法对“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债权说”过度关注智能合约在NFT数字艺术品交易过程发挥的“合同”作用,忽视了持有者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性权益,而“加密数字凭证说”难以涵摄NFT数字艺术品价值性和可交易性的基本属性。NFT数字艺术品无法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故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应当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由于NFT数字艺术品铸造及交易便利且侵权成本低,加之“避风港"规则的失灵,铸造者在铸造以及后续交易中可能因未获取原艺术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而侵犯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购买者也会因购买侵权NFT后在平台上展示而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交易平台则可能因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要改善NFT数字艺术品交易领域的著作权侵权乱象,需要从不同角度出发,构建侵权监测和侵权举报系统,做好内容监管;以注意义务限制“避风港”规则的滥用,促进交易合规:完善NFT数字艺术品著作权侵权的教济路径,避免损失扩大。

  • 论算力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利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在“AI+社会”,算力是可以自由交易的资源,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侵害算力的案例,有必要对算力进行财产权确权。目前算力财产的法律定位存在空缺,缺乏私法层面的保护路径,因而对算力财产的保护应从侵权模式转为确权模式。算力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这也提升了对算力确权的紧迫性。算力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其客体包含多样的事实要素和行为要素,在具有传统财产权权能的同时,还有集合性、无损性和交易模式多样性的独有特征。算力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协同保护,算力侵权归责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算力的无体性和无损性使得盗用算力的损害赔偿亦有其特殊之处。

  • 企业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6 合作期刊: 《河北学刊》

    摘要:企业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与侵权救济是企业数据权利研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企业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路径具有多元性特征,既要依赖《民法典》获取保护,也要适时制定专门的单行立法,还应将民事特别条例作为数据财产立法的重要补充。企业数据权利的侵权救济是对企业数据权利构建的延续和完善,侵权救济规则设计的得当与否决定着权利的设置能否充分发挥其保护企业数据财产的作用。在企业数据权利能够依法确立的情况下,对于企业之间的数据纠纷,不可再单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进行裁判,而应参照一般财产权保护路径,为企业数据权利设计科学、合理、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

  • 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复制品罪的冲突及教义学构建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河北学刊》

    摘要: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疑难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发行的“瘦身”问题,但两罪的关系依旧悬而未决。两高近期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试图再次解决这一难题,但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发行含义的界定不清导致两罪名的关系不明,引发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混乱。民刑两大部门法的不同思维模式及概念体系的混用是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传统理论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应在法秩序统一的教义学立场上,以类型思维为工具,准确描述发行的类型,将两罪定位为法条竞合关系并从一重罪适用,同时杜绝数罪并罚的做法,体系性地消除适用冲突。

  • 版权视域下音乐作品相似性判定的接触标准细化路径

    分类: 综合学科 >> 综合学科 发布时间: 2025-02-18 合作期刊: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摘要:在音乐作品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常被视为唯一判定标准,忽略了“接触”作为保障独立创作自由的重要条件的独立性。对音乐作品相似性判定的“接触”标准的细化探讨应从“接触”原则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其在数字音乐时代面临的挑战,并提出“接触”要件的灵活化和具体化适用原则,以更好适应音乐产业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在探讨了“在先发表”“广泛传播”和“同行注意”等“接触”要件的适用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细化路径,包括特殊化要件判断、“模仿律”视域下的标准细化以及新理论的应用。最终通过系统性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全面和精确的“接触”要件适用标准,促进版权侵权判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论跨境电商时代专利权人的出口权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随着出口电商迅猛发展,专利强地域性与跨境电商弱地域性二者碰撞引发的专利产品出口侵权争议逐渐凸显。平台内商家向境外买家销售专利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函待澄清。在实然规范上,尽管专利法未规定出口权,但以向境外销售为目的的出口行为落入既有专利权能的控制范围。同时,地域性限定的是专利实施行为发生的空间,而非专利权人可通过专利权控制的市场范围,故专利侵权不以损害专利权人国内市场利益为要件,出口权亦不违背地域性原则。在产业政策上,一国专利法是否规制国内专利产品跨境交易活动,取决于本国产业利益的需要。由于允许专利产品自由出口将严重威胁和损害专利权人国内外市场利益,不利于激励技术创新以及相关出口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总体而言擎大于利,因此承认出口权更符合我国整体利益。鉴于跨境电商交易模式和交易主体的复杂性,为更好地维护我国及他国正当利益,应合理划定出口权边界,针对专利产品出口侵犯出口权的一些特殊情境进行明确规定:一是境内商家把专利产品运输到境外仓库待售的,允许专利权人针对未来即将发生的侵权销售行为行使消除危险之请求权;二是境内商家通过境外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外买家销售专利产品的,认定该行为侵权,但不规制境外电商平台相关行为;三是境外商家向境外销售专利产品,但发货地在我国境内的,认定位于我国境内的相关行为构成侵权,但不规制位于境外的相关行为。此外,对于委托加工出口行为,在境内受托人能够证明委托加工关系存在,且境外委托人在出口目标国持有有效专利的情况下予以豁免。

  • 证券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的反思与超越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12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在我国强监管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多发的背景下,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中介机构往往面临巨额赔偿,连带责任机制运作下中介机构过责不相当的问题日益凸显。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形成了比例连带责任的判法,回应了现实的合理诉求,有较大的创新价值;但也面临合法性是否充足、比例是否明确、连带是否合理等拷问。通过比较镜鉴,应破除比例连带责任之表象,平衡好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着眼于过责相当、精准追责,并结合我国实际,在短期内改进比例连带责任之适用,在长期内则应探索包容动态责任体系之配置。

  • 个人信息中过错的认定及对责任的影响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8-27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非法收集、使用、获取、买卖、公开、泄露个人信息等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多为故意,过失侵权多发生于网络信息侵权及信息公开侵权;将个人信息用于刑事犯罪、商业营销及人格侵权等以个人信息为媒介侵害其他民事权益的行为,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以故意为要件,但上下游信息处理者之间存在合同勾连关系时,即便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仅为过失,也需对下游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中的被告行政违法性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01

    摘要:环境污染侵权中,行政法义务因与侵权法义务在个人权益保护上相配合而在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认定上发挥事实证明和法律评价的作用,但这些作用因其在个人权益保护上的局限而受到限制。基于行政法义务的分类,可从规范、个体、时空三个维度描述被告的行政违法性。在责任成立判定阶段,被告行政违法性主要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事实构成和损害救济范围的判断中适用。事实构成判断中,被告行政违法性为污染行为要件提供直接证据,为客观精神损害和因果关系推定中的关联性提供间接证据。损害救济判断中,法官应对健康权受损所生精神损害、财产权受损所生财产损害、经济利益损害可否受救济进行利益衡量。被告行政违法性是法官利益衡量的重要考量因素,主要影响法官对被告合法利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行为方式以及公共利益的判断。

  • 地域性视角下地理标志保护的困局及克服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29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地域性是地理标志最核心的特征,表现为地理标志命名的地缘性、使用主体的区域性、产品特性的地域关联性。该特性使得地理标志保护面临重叠保护,“公地悲剧”以及侵权救济难等困局。可确立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和共存规则解决重叠保护问题;严格权利主体标准和规范使用行为预防“公地悲剧”的发生;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和明确正当使用的条件化解侵权救济的难题等。《民法典》 已明确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为发挥地理标志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功能,我国应尽早制定 《地理标志保护法》。

  •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认定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7-08 合作期刊: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责任认定上存在特殊性,选择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有助于实现“预防风险鼓励创新”的价值目标。对人工智能产品技术支持者的责任认定,可以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即以“现有技术水平”作为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而“现有技术水平”的具体内涵需要结合时间和行业两个维度综合考量。对人工智能产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不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可以类推适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管理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以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无和履行情况判断其过错。

  • 个人信息权益法保护的动态体系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合作期刊: 《人权》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在损害认定、因果关系证明、违法性判断、过错判定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侵权法无法对此作出有力的回应,这严重有碍于数字社会的人权保障。动态体系论是介于固定构成要件和一般条款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既克服了“要件一效果”模式“全有全无”式法律效果评价机制的僵硬呆滞,也避免了一般条款模式的不确定性,能够切实提升法律系统应对社会变迁的灵活性。鉴此,应在动态体系论的指导之下,构建个人信息侵权的动态基础性评价框架,依靠各个基础评价要素的动态协动作用,实现对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法律效果的弹性化评价,借此化解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侵权危机,促进作为数字人权的个人信息权益的实现。

  • 未成年人的责任承担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监护人责任的不同归责事由之间存在类型的流动,关键是实践中认定减责事由成立的难易程度和减责的具体幅度,就此应考量监护职责的外延、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财产状况等更多元化的因素。未成年人最终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有利于受害人,但需要对该责任予以限制。“责任能力”的概念并非必要,而比较法中的“同龄人过错+无限责任+无过错时的衡平责任”和《民法典》采取的“成年人过错+有限责任”这两种模式,在最终结果上具有程度上的区别,但后者并非完全不具有正当性。《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区分了责任和责任具体履行这两个 层面,两者又分别体现于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侵权编相关司法解释据此进一步考虑了当事人地位、判决书主文等程序性问题。

  •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条的释评与展望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19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条仅对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作出部分规定,仍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共识。既有金融、会计以及证券交易等领域的司法实践基于专业侵权责任与代理人连带责任规则的类推适用两条脉络展开,仍需规范与理论的整合,以避免评价矛盾与责任的过度扩张。相较于形式上的定性或路径之争,实质的归责依据与要素在体系整合中更为关键:直接接触关系足以产生第三人对其提供信息或建议的注意义务,除非以合理方式作出保留;在当事人转递关系中,第三人责任受双方基础合同中义务与责任范围的约束,且应符合相对人范围可预期、信赖合理性等要求。第三人责任范围应遵循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过失责任限于注意义务违反的范围内。第三人过失属独立评价的责任类型,而非基于对当事人责任的补充或连带。

  • 人机共驾事故责任与保险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5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作为人工智能落地的重点领域,自动驾驶技术未来将大幅减少交通事故,降低保险赔付。但自动驾驶汽车难以快速跨越人机共驾阶段,实现完全无人驾驶。机动车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赔付具有显著协同效应,人机共驾汽车事故的侵权责任分配影响着未来交通事故的保险应对,而互动良好的事故保险可以强化侵权法效力,降低人机共驾汽车事故侵权责任不确定性。法经济分析具有独特的责任和风险视角,把人机共驾汽车事故成本细化为直接成本、风险分散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为实现驾驶人、生产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提供工具借鉴。针对人机共驾汽车事故,应该以事故成本为目标调整归责原则、以过错为界限定位侵权法与交强险的功能,并利用无过错保险调整交强险。

  • 智能出版平台版权治理困境及应对机制

    分类: 新闻传播学 >> 编辑出版学 发布时间: 2025-03-13 合作期刊: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摘要:人工智能工具在出版内容收集、加工和传播三个阶段均赋予出版平台极大的发展空间,但也同时引发了平台工作前端、后端两个阶段中版权侵权治理风险的提高,其主要原因在于高度自主化的通用型人工智能在应用至出版平台时,算法黑箱预测难度大,后续传播管理制度缺失,进而导致创作和传播过程中常产生可控难度较高的版权侵权现象。对此,应当分别针对不同环节所涉及的具体版权侵权治理困境,基于人工智能出版平台的风险控制力,构建前端的风险等级划分机制、透明度机制、强制过滤比对机制、版权登记机制,完善后端的避风港规则、侵权责任分配规则以及版权侵权例外规则,从而灵活应对智能出版平台运转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潜在版权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