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方法的作用在于通过从客观上揭示证据内含的信息内容,联接证据与刑事证明。大数据证据表现出独特的建构性与质素多样性特征,使得现有证据的证据方法无所适从,需要依托融合性证据方法为其诉讼应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而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融合性证据方法,可能对现有诉讼构造构成挑战。对此,可以从证据方法的工具与程序二维属性出发,建构正当程序保障:在工具属性维度,发挥法官庭外调查的能动、兜底性作用;在程序属性维度,构造“对等”性权利保障,弱化微观权力。
[V1] | 2024-09-18 17:48:31 | PSSXiv:202409.0128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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