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运用云计算技术,云服务商得以将个人信息处理成智力成果。信息主体则需要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成果,以此来实现其人格发展需求。而云服务商滥用共享优势、阻碍主体需求实现,降低了主体对共享活动的认同度,阻碍了共享开展。对于上述困境,现有隐私保护规则与数据安全规则均难以有效应对。治理者宜运用激励相容理论,为主体配置成果的定限知识产权,从而确保其通过获取与支配成果来满足需求,激励其助力共享开展,进而调和主体人格发展与信息共享促进的价值冲突。激励相容对策下规则构建与实施时,治理者既要立足于云服务商与主体力量失衡的本国语境,优先给予主体人格关怀,又要充分借鉴域外治理经验,充分发挥信息及成果等大数据资源的效用。
[V1] | 2024-11-07 10:57:14 | PSSXiv:202411.00467V1 | 下载全文 |
1.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法经济学思考 | 2025-04-27 |
2. 公司减资董事对“通知债权人”之“注意义务”研究 | 2025-04-26 |
3. 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的知识产权制度因应 | 2025-04-26 |
4. 比较法视域下我国金融定期修法制度的构建 | 2025-04-27 |
5. 社会治理变革与行政法主体理论的回应 | 2025-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