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乃法治社会建设之重要构成部分。其建设有助于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态势,增进村民对国家制度的信任程度,强化国家制度对乡村社会的介入效能。于当下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进程中,村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基层政府皆处于“建设过程”这一利益博弈之场域。村民对公共法律服务表现出冷漠之态,采取逃避之姿;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与从业者试图探寻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分界,在现存模糊之边界内采取了倾向机构利益的适应性举措;基层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怀揣虚拟之热情。如此种种致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难以对群众权益予以长期保障,致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资源空转,乃至架空国家制度。故而,在建设之初,仍需持续倚仗政府之投入,其后不断增进公共法律服务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同时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民主参与度。各方协同合力,共同助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V1] | 2024-11-25 17:52:04 | PSSXiv:202411.02096V1 | 下载全文 |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要求 | 2025-04-26 |
2. 部门博弈、制度同构与干部人事安排——来自地方文旅机构改革的证据 | 2025-04-25 |
3. 中国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水平测度与高质量发展效应分析 | 2025-04-25 |
4. 城乡融合背景下休闲型乡村公共空间规划研究———基于空间三元辩证理论的视角 | 2025-04-25 |
5. 中国云南与老挝跨境腐败治理比较研究:基于PDCA循环法的视角 | 2025-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