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4年监察法修改实现了监察强制措施的体系性重构,同时也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强制措施衔接带来新的难题,亟须进行规则重塑。在互涉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转换上,应确立“预计措施强度+主调查机关优先”原则,增强措施选择的灵活性与合理性。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先行拘留的适用及监察强制措施的解除上,应取消先行拘留制度,并通过确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弥补强制措施衔接的时间空档。在退回补充调查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上,确立“案退人不退”与“案随人走”相结合的适用原则。在漏罪新罪情形下强制措施的反向衔接上,应以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羁押状态为参照,一并考察责令候查措施与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
[V2] | 2025-04-14 09:16:52 | PSSXiv:202503.01254v2 查看此版本 | 下载全文 |
[V1] | 2025-03-14 16:40:58 | PSSXiv:202503.0125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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