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首轮修改新增强制到案、管护、责令候查等强制措施,使监察强制措施从一元立法配置转向四元立法配置,将极大改变监察强制措施与检察机关所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间的衔接关系。监察强制措施的体系性重构使原本监检强制措施衔接在互涉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转换、先行拘留的适用及监察强制措施的解除、退回补充调查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则、漏罪新罪情形下监检强制措施的反向衔接等方面的规则面临适用困境,亟须进行规则重塑。对此,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互涉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转换上,确立“预计措施强度+主调查机关优先”原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先行拘留的适用及监察强制措施的解除上,应取消先行拘留制度,并通过确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弥补强制措施衔接的时间空档;在退回补充调查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上,确立“案退人不退”与“案随人走”相结合的适用原则;在漏罪新罪情形下强制措施的反向衔接上,应以被调查人的羁押状态为参照,一并考察责令候查与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
[V2] | 2025-04-14 09:16:52 | PSSXiv:202503.01254V2 | 下载全文 |
[V1] | 2025-03-14 16:40:58 | PSSXiv:202503.01254v1 查看此版本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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