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岳麓秦简《尉卒律》(简142—146)规定的秦代典、老人选,是因年老、复除、家贫等原因不能或不须服役者,“无害”且爵位在不更以下,无爵或低爵者优先。这一规定的首要考虑是让更多民众承担徭役。数量众多的典、老不可能领受薪俸,却事务多、责任重,具有明显的差役性质,不担任或不优先担任典、老成为爵高者优待的组成内容。而秦代国家出于统治实效的考虑,希望由里内推举“无害”之人担任典、老,但在成本压力下只能强迫免除徭役者和家贫不能服役者轮替担任。典、老选任规定反映出国家对民众役使的扩大,通过使民众无偿承担与政务相关的杂役,国家将统治成本向民众转移。
[V1] | 2025-03-27 16:31:33 | PSSXiv:202503.03599V1 | 下载全文 |
1.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吴耀庭+印度尼西亚卫生外交研究的冷战视角:现状、意义及反思 | 2025-04-25 |
2. 山东根据地北海银行会计制度研究(1938一1948) | 2025-04-22 |
3. 略论民国时期会计师服务收费思想与实践 | 2025-04-22 |
4. 理想与现实:近代中国在东北地区自有路港系统的竞争力 | 2025-04-22 |
5. 从民国初年川粤汉铁路购轨纠纷看经济民族主义实践之路 | 2025-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