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囿于立法的模糊规定,既有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被封存犯罪记录的诉讼效力问题,争议持续不断,集中体现在累犯认定的争议、毒品再犯的“类案不类判”、“减半入罪”的认定分歧、径行逮捕的适用盲区以及刑事和解的条件存疑等方面。其深层次根源则在于,我国长期对犯罪记录封存和前科消灭混淆理解和运用,犯罪记录封存效力和再犯可能性判断之间的逻辑关系未能理顺,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后解封程序不够完善等。为应对上述实践乱象和理论争议,应当统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当中关于“犯罪记录”的一致表达,厘清封存效力与再犯可能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解封与诉讼效力的恢复,对两种犯罪记录封存诉讼效力中是否成立一般累犯、特别累犯、毒品再犯,以及是否可以“减半入罪”、是否适用径行逮捕和刑事和解等问题进行区别讨论。借助“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所带来的研究热潮,对既有制度遗留的诉讼效力问题,也应一并讨论和解决。
[V1] | 2025-04-11 17:08:34 | PSSXiv:202504.0151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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