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证成具体数字权利的研究迭出,但有关“数字权利是什么、有什么”的基础性问题未得到清晰阐释,导致数字权利边界不清、范畴不明,权利内容碎片化和权利理论片面化等弊病。基于终极价值性要求、国内外法规范及数字实践,数字权利应当被界定为法体系中的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数字权利,将人之于数字科技的价值性主张、数字技术逻辑的范畴性内容和具体数字活动的衍生性需求等三阶开放性权利内容,融贯成秩序统一的“数字权利树”体系。其中,数字人格尊严、数字生存与发展权等基础性权利构成“根系”;个人信息权、算法权和数据权等范畴性权利构成“树干”;一、二阶权利衍生而来的具体权利构成“枝叶”。“数字权利树”不仅为数字权利规范提供了体系性知识,也为权利间范畴关系及其发展奠定了理论之基。
[V1] | 2025-04-16 11:36:29 | PSSXiv:202504.0199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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