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教学的层次性决定了本科 “民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在于实践能力的培养,故课程的组织与方法应当受到上述目的性的约束。 由于实现教学目标的条件存在利弊并存的特征,故扬长避短遂成为实现教学目的的必然选择。 在上述教学目标的约束下,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案例分析所需知识之储备”为原则进行取舍;课程的教学方法,则需妥善处理记忆与理解、具体与抽象、知识与应用及输入与输出等方面的关系。
[V1] | 2025-04-21 13:25:02 | PSSXiv:202504.0236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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