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定制,州县衙门讼案,皆由正印官审理。然而司法实践中,清代州县衙门还存在委员代审,即州县印官将按规定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委托委员代为审理。委员并非清代正式编制官职名称,系对上司因办理特定事务临时委派官员之泛称。清代中后期,委员代审在各地首县具有一定普遍性。除非印官在委托时明确作出保留,一般而言,委员对代审案件有权直接作出裁判。当事人如不服委员裁判,可请求印官亲讯或逐级提起上控。委员代审案件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委员代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州县印官特别是首县印官繁重的审案压力,也为候补官员提供了工作机会,有一定积极意义。
[V1] | 2025-04-21 13:26:10 | PSSXiv:202504.02366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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