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权”作为监察对象的单一识别标准并不能满足后监察体制改革时代的发展要求。公权力机关的组织都是人员与财物的组合体,故而从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出发,需要以“财物”这一全新视角来重新考量监察对象。在宪法概念“公共财产”的统领之下,各个部门法中关于“公共财产”类似概念呈现出“物”和“财”两大特性,这也是监察法领域中“国家资财”概念所包含的两大特性。进而可以考虑将“公共财产”作为监察对象识别标准之一,搭配“公权”进行监察对象的综合识别。这样不仅可以从监察法领域回应宪法中关于“保护公共·财产”的条文规定,还能达到精准拓展、识别监察对象,助力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V1] | 2025-04-25 16:04:33 | PSSXiv:202504.03148V1 | 下载全文 |
1. 公司减资董事对“通知债权人”之“注意义务”研究 | 2025-04-26 |
2. 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的知识产权制度因应 | 2025-04-26 |
3. 社会治理变革与行政法主体理论的回应 | 2025-04-26 |
4.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实践检视与规范建构 | 2025-04-26 |
5. 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之机制论纲——若干基本概念的梳理 | 2025-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