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发布时间: 2025-03-31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文化是制度的渊源与根基,制度推进文化的弘扬与传承。从文化传承的视角来审视中国传统法典编纂,更可以透视文化与制度的关系。中国传统法典编纂的外在形式,展示了其文化的形式之美;法典编纂的“祖制”情结,凸显了其文化的连续性;法典编纂的“因时”特征,突出了其文化的创新性;从政治法律文化角度而言,法典编纂的“治吏”色彩,突出了其文化的核心要义;就更宏阔的文化而言,法典编纂的“共同体”意识,凸显了其文化的“铸牢”力量。传统法典编纂在文化传承中进行,本身亦可视为一种文化。传统法典编纂体现了文化自觉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为当代文化传承与现代法治建设的互动提供了一个生动范例。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5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单一罪过说与混合罪过说之争。在单一罪过说内部,又有过失说、故意说与择一罪过说之争。过失说和故意说不但不能穷尽《刑法》第388条的文义,人为地缩小了处罚范围,而且不符合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混合罪过说的致命缺陷在于违反了定罪上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这一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择一罪过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规范层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究竞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能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确定。从立法现状看,择一罪过说比较符合实际,不但最贴近刑法的文义,而且最有利于贯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有利于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但是,择一罪过说在有效贯彻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以及实现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建构性不足的问题。为此,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的转变,从立法上明文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并根据不同罪过形式设立轻重不同的刑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7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2023年新《公司法》第20条中“消费者”一词意味着中国的消费者利益保护与公司法改革来了场“迟到”的相遇。消费者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在历次公司法改革中并未得到应有重视。究其原因,消费者不符合公司法保护对象的主流解释,团队生产理论和进步主义公司法同样忽视消费者在公司法中的独立地位。晚近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议题更是被公司社会责任、ESG 治理所吸收。公司法政治分析在更深层面解释了为何职工、债权人较消费者而言,二者在公司法上有着相当数量的利益保护条款。但理论假设会被实践证伪,而公司法对消费者利益的忽视随着分享经济、投资型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立法等社会实践的发展,在理论层面、实践层面、规则层面和逻辑层面逐渐被证实为一个并不妥当的立法选择。为此,需结合新《公司法》第20条打造公司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微观方案:在组织进路上创建消费董事或董事会下设消费者利益保护委员会;在行为进路上细化董事多重信义义务的规范构造;在权利进路上赋予消费者公司法上的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在内部治理机制上构建消费者风控管理体系。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间排除情事变更制度适用的特别约定无效,其正当性需要进一步反思。情事变更制度属于当事人合意漏洞填补的工具而非契约自由的限制规范,排除情事变更适用特约与情事变更规范性质本身不存在冲突。排除情事变更适用的特约具有事前弃权、概括约定等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特约必然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或者有违公序良俗。此类特别约定与具体的风险分配约定之间只存在程度和范围上的差异,而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为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上应当承认排除情事变更适用特约的效力。如果该特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等瑕疵,则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效力规则进行规制。对此,可根据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等合同类型的差异,适用程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如果未来情势变化及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远远超出当事人订约时的共同设想,可以认定此类特约因欠缺合意而不成立。
分类: 综合学科 >> 综合学科 发布时间: 2025-01-08 合作期刊: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摘要:程序倒流具有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追诉正确的作用。这种功能定位造成诉讼拖延、超期羁押、权利侵犯等负面后果。立法者意识到了程序倒流的危害,在历次司法改革中逐步限制其适用次数、适用事由以及法律后果。这种限制单一一项程序倒流措施适用的改革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单项限制模式无法进行整体限制,程序倒流的负面后果无法根除。通过比较发现,整体限制程序倒流的前提是建立诉讼进程调控机制。目前,我国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已经具备一定的调控诉讼进程的功能,但其属于一种宏观调控,因而不能规范具体案件办理,无法保证个案中的程序倒流得到限制。未来,需要建立整体的、系统的刑事诉讼进程调控机制,确立刑事诉讼程序不可逆机制及其例外情形、保障措施,整体限制程序倒流。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26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医疗数据作为典型的公共数据资源,不愿利用、不敢利用、不知利用的现象成为制约医疗行业数字化和医疗数据科学发展的主要瓶颈,由此引发的“反公地悲剧”危机广泛存在于各地医疗机构以及卫生行政机关之中。当前,医疗数据权属存在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包括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和数据权属的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借鉴“公共信托理论”的观点,用以回应医疗数据的权属争议,在以公民和国家为法律主体的公共信托关系中,合理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医疗数据之上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从而解决医疗数据开发利用权属不清的问题。在公共信托理论下,政府在医疗数据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阶段,承担不同的公共服务责任,从而保障公民数据权利的实现。为了有效监督政府信托义务,需要引入外部监督来保护公共信托权益不受侵犯。通过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内部举报机制等方式,有助于完善公共信托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促进医疗数据资源在法治轨道下被有效开发和利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0-21 合作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还权赋能、稳定放活的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改革蕴含着积极的制度效益和经济助推功能,但也暗藏农民失地、抵押财产无法变现、耕地被侵占等风险,因此需要兼顾助推效益与风险防控。基于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的认识,一些主管部门和试点地方对宅基地抵押贷款人的准入资格和抵押物的设置与流转作出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适应了试点阶段推进“两权”抵押改革的需要,但与当前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导向不符,需要秉承稳慎探索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增设新的优化措施来加以完善,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效益的最大化。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4-09-13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数据是数字时代重要的财富类型。通常认为,只有界权清晰的数据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在当前关于数据权属的理论与实践中,企业是最活跃的主体,企业间关于数据权属的争议丰富了数据流通性理论;同时,政府占有最大量的数据。其实,人民才是海量数据的所有者。现有 理论要么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要么从保护个人数据权利的角度论证个人数据权利,但前者只能针对国家或类似公共权力主体,后者则受困于个人技术和能力上的不足而难以落到实处。 为了更好理解数据权属,需要从理论上重塑数据的人民性。从制度层面来说,需要为人民掌握数据提供制度依据和技术可能。从个人的数据权利到数据的人民性,既暗含着从个人主义进路到社会主义进路的转变,也是在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之外,以政法研究进路研究数字法学的一种尝试。
分类: 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5-21 合作期刊: 《行政管理改革》
摘要:为规范和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越来越多地方针对其辖区内世界文化遗产制定了专项保护管理法规。但由于立法权限受限、上位法制度滞后,以及立法时限与配套资源制约等原因,当前此类地方立法部分条款存在法律概念冲突、重复立法、抵触上位法、超越立法权限等问题,立法的体系性有待提升。解决上述问题不仅要求完善地方立法理念与技术,并适时加强协同立法,还要求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上位法,不断健全我国文化遗产法制体系。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尽管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审查方式。备案审查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完善立法体制与宪法规制相统一的关键抓手,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是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共同任务。备案审查在形式上内嵌着合宪性审查的内容,为此就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审查制度体系,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力度,《宪法》和《立法法》为立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查提供规范基础。党内法规审查和行政法规审查在备案审查上并行不悖,《立法法》确立的宪法精神是合宪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形成特殊的衔接协调方式,国法系统的合宪性审查是备案审查体系的核心部分。
分类: 工商管理学 >> 会计学 发布时间: 2025-02-26 合作期刊: 《财会月刊》
摘要: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到ESG 表现良好, 企业目标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企业ESG 表现与财务绩效的关系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热点。本文通过系统分析企业ESG 表现与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文献,发现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积极关系、消极关系和其他关系等关系类型,导致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具体包括衡量标准不一、背景时期差异、所属行业跨度、影响因素选取等。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5-07 合作期刊: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要:MeToo运动及中国晚近多件知名公司董事、高管性骚扰丑闻案例表明:规制职场性失范,防止其对公司利益、股东权利的不利影响,抚慰失范行为对弱势群体所造创伤日益成为公司风险内控新的焦点与难题。虽然《民法典》进步性地新设第1010条“反性骚扰”条款并确立以合理“预防措施”“受理投诉措施”及“调查处置措施”三位一体的性骚扰私法内控应对机制,但对中国上交所和深交所共计4440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文件全景式实证研究表明这仅停留在象征性企业合规层面,职场性骚扰问题的解决终究走向受害主体无奈法外发声,进而迫使企业内部解决的规制理路。为此应以《民法典》1010条第2款为靶向,在尊重企业内控措施自治设置与建构模式自主选择的前提下,细化完善企业性骚扰内控措施的具体构成,运用立法论与解释论规则确立内外倒逼性内控措施实施机制成为解决职场性骚扰的关键所在。这不仅推动后MeToo时代企业风险内控中被忽视的性骚扰话题得到重视,也将进一步实现更为本质的性别平等与性别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