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际法理念的现代化跨跃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自19世纪中叶,前现代的中国被迫与现代国际法系统接触,中国启动了认知及应用国际法、建设现代化国家、参与国际秩序建构的进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面临着前现代性积弊革除、现代性充实与确立的使命,并进而承担起反思现代性的偏差与不足、超越现代性的多重任务。此种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境况同样投射于国际法领域,成为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叙事主线和实践发展的长期使命。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要求推动国际法走向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化进程,保证国际法促进全球和平、合作、和谐,摆脱中国社会文化的前现代情境,弥补不了解国际法、不熟悉国际法、不善用国际法的课程;在现代国际法环境中完善自身的知识与能力、提升在国际法形成与运行过程中的参与性;检视、洞悉和反思既有现代性国际法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通过预防和避免其规范的负面表现与运行的消极后果来实现国际法现代性的超越,积极促进国际法的改善和提升,保证国际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

  •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私法保障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整体上呈现私法面貌,其法治保障应当秉持以团体法和财产法融合为制度架构、以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兼容为方法论进路、以任意法与强制法协同为规范技术路径的基本理念。在集体统一经营层面,应当坚持以稳为主的立场,避免经营风险;经营客体应当以经营性财产为限,并以此界定责任财产范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应当以成员表决权的有效实现为关键,切实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集体收益分配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其以集体成员享有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份额为基本依据。在家庭承包经营层面,应当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不得调整承包地,继续承包应当界定为重新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分结合层面中,应当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构建农民有效参与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逝者能够拥有权利吗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权利能力指法律上的一种地位,赋予这种地位主要是为了解决平等问题。权利能力不是享有权利的前提,二者在概念上可以分离。抛开权利能力,我们可诉诸权利的利益论来直接辩护死者能以自身的名义而享有权利。有利益并不一定有权利,利益具有道德重要性才有可能推导出权利。死者拥有权利的基础在于人的生命的多样性,除了自然生命,人还有延伸生命和传记生命。正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死者才直接享有权利,其生前的诸多期待才能以法律权利的名义获得保护。

  • 当代中国司法公平正义的理论表达和实现机制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4-11-19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大体来看,它经历了从实质正义到形式正义、再到最终确立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发展演变历程。这个过程,是一个不断接受公平正义的中国语境诘问,并不断进行纠偏、试错和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因而这个过程也是坚守公平正义、先立后破,立足实践不断从“薄”到“厚”蜕变的过程,更是推动“ 两个结合“”两创”互融共进、重塑中国语境的过程。要实现这种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离不开完善的司法基本制度、司法改革的动态调试、以移情感受力与领悟能力为核心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以及法律监督对个案正义的推动。只有这些制度联动耦合起来,形成该当的制度合力,期待中的司法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新时期中国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篇章正在被重新书写,情感叙事应当是公正司法以及中国法律话语该当的组成部分。

  • 涉外法治的系统思维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系统思维的框架下分析和探究涉外法治,需要全局性地把握涉外法治的时空方位,既看清涉外法治的外部环境,也看到涉外法治具体工作内部的框架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回应了我国治国理政的时代要求,有助于协调构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强国建设和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而且有利于实现世界和平、安全、繁荣、宽容、环保的良好秩序。涉外法治的工作体系主要体现在:第一,国家跨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国家在跨境立法、执法、司法、促进守法等方面的努力,以及充实法律的工具箱,依法进行国际维权。第二,国际法治合作和制度竞争,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提升其法治化水平和正当性程度。第三,提升国家的法治话语和叙述的水平,通过法治方式改善国家形象,提升国家声誉,展示中国作为法治大国和文明大国的形象,使中国理念与行动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 涉外法治的系统思维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7-09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系统思维的框架下分析和探究涉外法治,需要全局性地把握涉外法治的时空方位,既看清涉外法治的外部环境,也看到涉外法治具体工作内部的框架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回应了我国治国理政的时代要求,有助于协调构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强国建设和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而且有利于实现世界和平、安全、繁荣、宽容、环保的良好秩序。涉外法治的工作体系主要体现在:第一,国家跨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国家在跨境立法、执法、司法、促进守法等方面的努力,以及充实法律的工具箱,依法进行国际维权。第二,国际法治合作和制度竞争,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提升其法治化水平和正当性程度。第三,提升国家的法治话语和叙述的水平,通过法治方式改善国家形象,提升国家声誉,展示中国作为法治大国和文明大国的形象,使中国理念与行动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 网络暴力预防治理的法实现——基于网络影响力的视角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4 合作期刊: 《学海》

    摘要:数字时代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呈现出预防治理的全新面向。洞悉网民群体在数字化交往互动过程中频繁实施网络暴力的规律性因素,成为理解网络暴力预防治理的逻辑起点。引入网络影响力的分析视角可以发现,网络暴力表面上体现为“乌合之众”的自发聚集,实则受到自媒体片段化新闻的内容影响力吸引、大V等“意见领袖”情绪化发言的舆论影响力诱导以及网络平台流量化运营的媒介影响力刺激。网络暴力预防治理的法治角色并非直接限缩网民群体的言论自由,而是有效干预那些频繁诱导网民群体实施语言暴力的网络影响力因素。网络暴力规制的影响力范式需要强化自媒体新闻披露的主体责任,从源头削弱片段化新闻信息对网民群体的内容影响力;明确“意见领袖”的谨慎评价标准,阻断网络暴力通过“意见领袖”的舆论影响力节点大范围扩散;引导平台搭建争议事件讨论的健康议程设置,防范网络暴力信息在平台的媒介影响力中过度传播。

  • 盗窃法定数字货币行为的刑法认定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10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法定货币数字化在技术上实现了货币从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到特定物的跃迁,可以有效提高货币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反洗钱等国家治理功能。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安全系数较高,但仍然存在遭遇盗窃等侵财犯罪的风险。针对以法定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的新型侵财犯罪,重点关注“打破旧占有、建立新占有”的传统刑法认定模式明显力有未逮。考虑到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属性与法律属性,在判断其权属时,应分别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表达式和作为货币财产的内容加以讨论。具体来说,应结合法定数字货币的不同应用场景,在危害行为类型、危害结果表现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与法益和行为相呼应三个层次,重构盗窃数字人民币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将其作为完善数字时代侵财犯罪刑法认定模式的初步尝试。

  • 环境风险治理中行政监管与预防性司法的衔接困境及出路—— 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为重点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2-20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风险社会催生了风险预防的基本任务。当前,我国环境立法虽然已对风险预防有所回应,但是,多呈抽象化、碎片化,由此带来了行政和司法权能的扩张,突出体现为环境监管泛化与预防性司法的提升。特别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动摇了环境行政与司法的传统关系:风险规避日标下,职权边界不清、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顺势而生。解决两者衔接困境的关键在于两者地位的理性架构,一方面,尊重行政监管在环风险治理中的专业经验及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监管之实,以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补充环境风险治理之效。由此,形成对外“行主司辅”的二元协作模式,对内“行政监管一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格局。继而,自规范层面,进行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化表达,修改完善环境风险管控制度,通过包容性立法,为公私主体合作、公法与私法协作提供制度支撑;实践层面,结合区域协同治理理论,创设区域性环境监管自治组织,推动环境风险监管与司法规制的衔接配合,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和公益诉权补强风险预防效能,实现环境风险的系统化治理。 

  • 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探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7-22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赋予了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目的在于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避免集体土地遭受损害。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不是合同解除权,不仅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也适用于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以及融资担保实现后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不适用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在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情形下,若承包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行使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可以采取通知终止与诉讼终止两种方式行使。在合同终止后,土地经营权人应当向承包方返还承包地,地上物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处理,承包地的权利负担随之消灭,同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