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德神学历史视域下的时间观

    分类: 哲学 >> 外国哲学 发布时间: 2024-11-12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康德的时间观具有多种维度,并分布在其哲学体系的多个思想门类中。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其认识论中的时间观,他在宗教哲学中也表达了一种出自上帝又归于上帝的“圆圈”式的时间整体观。这种具有神学背景的时间观包含在其普遍历史观念中。人类历史的开端被设想为始祖堕落的事件,而其终结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点,而是在全部时间进程中每时每刻都发生着。无论是历史的开端,还是其终结,都需要预设上帝的存在,但这并不取消人自身的主体能动性。毋宁说,历史的开端、发展、终结全都是上帝与人合力的结果。康德在这种思想中回应了自古希腊以来关于时间问题的多种争论,并推进了基督教的信仰观念。

  • 论殷商王朝为百神之君的观念

    分类: 历史学 >> 中国古代史 发布时间: 2025-02-22 合作期刊: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殷墟卜辞所见上帝观念之研究,历经120余年,成果丰硕,如郭沫若提出上帝为至上神,胡厚宣认为帝五臣指四方与社,等等。 目前,学界对上帝是否为至上神等问题及殷代神灵体系,认识上仍存在分歧。 李学勤认为,研究甲骨文反映的思想文化可借鉴周代礼制知识。 我们循此思路与方法,结合西周金文“上帝百神”“先王在帝廷陟降”“先王在帝左右”等材料,再分析卜辞内证可知,殷代上帝也是百神的君主,四方(包括四方风)、社、河、岳,以及高祖、先王、旧臣均被上帝驱使,执行上帝的意志与命令。 卜辞“大甲宾于咸”,可联系《左传》诸侯死后“在先王左右”来理解,即大甲辅助大乙,共同实施帝命。 孙诒让提出的“天神、地示、人鬼”说,并不能客观阐释殷代神灵体系,在殷商王朝的自然宗宙观中,上帝是百神之君,控制着天地万物运转与人间社会发展,决定了农业丰歉,都邑兴衰,其意志不可捉摸,也无法改变。 四方(包括四方风)、社、河、岳,与高祖、先王、旧臣作为上帝臣僚,具体落实帝令或天命,故受殷人祭祀,以求趋福避祸。

  • 从“昊天”到“天理”——从先秦到宋代“天人关系论”的哲学化演变(作者 宁威 17772165461)

    分类: 哲学 >> 伦理学 分类: 历史学 >> 中国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发布时间: 2025-01-19

    摘要:自先秦到宋代,哲学化成为儒学重新塑造自身形式的关键环节。自前儒学时期的“昊天上帝”到《易传》所言的“物化之天”,从两汉时期“天人感应”的“全息论”,到魏晋时期的“玄天”以及宋明理学的“天理”“道统”,天的内涵从“天命生人”“天地交感”的人格化、伦理化的天开始向“本体论”化的天发展。从“天地生生不息”为“仁”到人间的“循天理”,先秦以降的儒学最终在宋代新儒学的视野中,以宇宙万物生成存在和运行规则的“天理”学说统摄人世间的政治与伦理。从先秦到两宋“天”之说的推衍变化,是以新的知识形态确证自身、重新塑造自身法理性的过程,使发轫于先秦重于人生观、伦理观的朴素孔儒社会思想,向高度义理化的哲学“本体论”转变,正如后现代主义认为的“哲学就是创造概念的学术”一样,宋代新儒学创造出的“天理”这一概念,实现了先秦孔儒以来儒学的哲学化最终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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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者并不总是法则的创作者” ——对康德一个晦涩命题的三种理解

    分类: 哲学 >> 伦理学 发布时间: 2024-06-03 合作期刊: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立法者是根据法则的责任的创作者,但并不总是法则的创作者”,这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导论中提出的一个晦涩命题,学者们作出了很不相同的理解。埃里克·沃特金斯认为,康德主张上帝和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法则的创作者。这种理解是对康德命题的明显误解,没有看出康德明确否定了上帝这位立法者同时是法则的创作者。刘凤娟认为,康德主张上帝和人的立法理性作为立法者并非法则的创作者,惟有执行理性的唯一立法、在特定情境中创作具体法则的自由意志(任意)才是法则的创作者。这种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康德命题的本来含义,没有看出康德命题主要是针对上帝这一立法者而提出来的,因而改变了在上帝的意志与人的理性之间的对比框架,在立法理性与执法意志的对比框架中把执行理性立法的意志当作法则的创作者。康德这一命题的本来含义应是,上帝这个立法者并非法则的创作者,我们自己的立法理性才是法则的创作者。这样理解,可以得到康德大量同主题文本的支持。康德把上帝视为立法者,表明他的立法者概念需要在其道德宗教中加以理解;他把我们自己的立法理性视为法则的创作者,则表明他在法则的创作者问题上坚持了启蒙思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