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发布时间: 2025-04-21 合作期刊: 《法学教育研究》
摘要:同文馆开近代中国讲授西方法律之先,其发展与近代海关密不可分。 近代海关与西方法律教育同为不平等条约体系下的产物,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从教学内容、经费、人事等诸多方面“赞助”同文馆的国际公法教育,使之呈现“教学—翻译结合”和“理论—实践结合”的特点。 近代海关推动西法东渐,一方面隐藏着在中西之间构建不平等关系和权力秩序的深层意涵;另一方面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发展和新式法律人才的培养。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PPP协议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民事抑或行政合同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明确把符合一定条件的PPP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PPP新机制指导意见明确PPP协议纠纷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行政、民事诉讼。PPP协议具有公法与私法的混合属性,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或者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均难妥适。PPP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体现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其中,以行政诉讼方式解决PPP协议纠纷应根据其私法特性对传统行政审判规则进行私法化改造;另一方面,以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PPP协议纠纷有理论与现实依据,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不过,应针对PPP协议的公法属性,对传统私法纠纷解决制度机制进行适度调整。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5-04-21 合作期刊: 《法学教育研究》
摘要:写作能力对于法科学生非常重要。 西北政法大学“公法名著导读”课程以及公法读书会,强调法科学生的学术训练应注重经典阅读训练和写作能力培养的结合。 在学问的起步阶段,应理解阅读经典的必要性,明晰如何选择和阅读经典;注重实际的写作过程,有意识地学习借鉴优秀文章;在自我审视、同辈交流与教师指导中实现写作能力的提高。在学术研究的漫长旅行中,总有前辈、同仁与你不期而遇,同行不孤。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3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发放拆迁补偿款是行政主体基于公法义务作出的行政给付。我国土地征迁实践中的相对人重复领取补偿款追索纠纷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行政主体提起民事诉讼面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理论上,给付行政中的相对人基于公法领域中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获利,致行政主体受损失,成立公法上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我国在立法上应当确立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相对人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时,行政主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在行政诉讼模式下,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实现还离不开行政诉讼相关制度的跟进,其内容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参照适用、权利行使的限制等。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从历史视角剖析中国国际法思想的演进与特点,是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晚清时期,中国国际法思想的一大特征在于其突出的自然法色彩,这与同一时代西方主流的实证主义思想形成了鲜明对比。既有研究多将此归因于丁韪良所译惠顿《万国公法》一书之影响,但却相对忽视了晚清国际法思想背后更为复杂的历史脉络。在《万国公法》之外,吴尔玺《公法便览》一书的译介,通过对“性”“理”等儒家普世性概念的借用,也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晚清国际法思想中的自然法想象;这种自然法化的国际法思想,后来经过郭嵩焘、曾纪泽等晚清知识精英的本土建构,又取得了更大的影响力。而其中所蕴含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亦能为我们当下重构国际法话语主体性提供一种宝贵的智识借鉴。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3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其私法性质与公法成分,关于职能特殊性的讨论难以实现此目标,必须从公法责任上予以认识。公法上的责任源于权力,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权力本质构成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来源,该组织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而非经营者。私主体的基本性质与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只在法定范围内承担有限公法责任,包括责任范围有限与责任承担有限。根据与责任来源的关联度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包含基本保障、依法治理与共同富裕三个层次的公法责任范畴,其间存在的公法性渐弱、自治性渐强。据此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主管机关的关系界限,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城镇化走向作出判断。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学术研究》
摘要:个人数据立法保护,既包括与隐私权相关的个体性保护,也包含与数据权益相联的整体性保护。个人数据价值的特殊分布和实现途径使得法律体系设计必须要考虑经济效率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当数据集合成为平台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数字资源时,数据主体有限理性、个人数据的公共利益属性以及知情同意框架在大数据时代的局限,应得到关注。个人数据保护进路需构建整体性权益保护思维,有利于保护平台经过处理后产生的信息。整体性权益保护思维有利于兼顾个人数据治理体系中公私交融的现象,对于平台的不正当利用行为能够予以合理规制,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数字时代,数字平台凭借技术优势获得了对用户的支配性地位,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力,即平台权力。平台权力作为一种新型权力,改变了传统的权力获取方式、结构模式和行使手段等,打破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现代法律制度设计。因此,依法有效规制数字平台权力,必须立基于新的权力结构,遵循权力监督的基本原理,完善平台权力治理体系。就优化治理格局而言,需要形成“公民权利一私权力一公权力”的三元权力结构,并由此构建三方互动制约的综合治理模式。就完善治理理念而言,应依据不同类型基本权利的价值位阶,确定平台权力的义务范围、对公民基本权利设置不同的保护方式、坚持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有限适用。就完善治理途径而言,需要完善对算法的内外部双重监管制度、限制平台的自我赋权、设定平台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公法义务,实现对平台自我监管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