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解释论及其体系效应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4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兼具人身与财产的属性存在体系不适性。中央政策多次透露出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态度转变,为宅基地使用权内涵的诠释提供了可行指南,经由法律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较低、农村住房保障需求较为迫切的时期,宅基地使用权兼具人身与财产的双重特性,系财产属性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身属性的成员权紧密结合而产生的法律效果,表达为“宅基地使用权+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为成员权独立成权提供了制度契机,宅基地使用权与成员权的分离使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性得到提纯。基于此种解释方式,确保物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消除宅基地使用权上的人身属性,并顺势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人身权利的相同困局,以最小之改革成本实现最大之改革效益,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加速实现。

  • 发展壮大的激励机制创新研究——以安徽省铜陵市村级供销社实践为例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0-14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管理层激励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以安徽省铜陵市开展的村级供销社实践为例,详细分析了管理层激励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效果及其演进逻辑。研究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基本报酬+履职绩效+创收绩效”的管理层激励机制,实现了村集体、供销合作社和地方政府等各方的激励相融,显著提升了村“两委”收入水平,发展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议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时要高度重视管理层的激励问题,探索建立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动态激励机制,并且要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动态薪酬模式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 成员身份确认制度的体系解释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11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可以区分为初始确认、新增取得、自愿退出、 法定丧失四方面规则。对成员身份的初始确认以“户籍关联+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土地保障” 为判断标准,成员身份初始确认程序应当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特别程序。成员身份 的新增事由包括生育、结婚、收养等亲缘关系和政策性移民。在因亲缘关系新增成员的情形下,需对亲缘关系事由进一步细分,在程序上遵循“当事人申请—成员大会确认”程序。在政策性移民情形下,国家需要对迁入地集体予以补偿。自愿退出成员身份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服务和福利分享权;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而丧失成员身份者,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有限的民主管理权;对于加入其他集体而丧失原成员身份者,应当衔接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避免出现 “两头空”和“两头占”。地方立法与集体章程可以依据成员定义条款对成员身份确认规则予以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精神和强制性规定。

  • 成员资格认定探析——基于文献和地方实践的研究视角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0-14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第二轮土地延包试点推进的背景下,如何做到群众认可、规范清晰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最为紧迫的问题。为理清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从学术文献、地方和司法实践方面对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归纳综述;总结了学界和政策中逐步规范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但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未统一,实践途径中的集体决议、地方立法、司法指导和司法裁判也面临做法不一的事实困境;最后指出了未来学术研究的主流和方向,未来国家层面的立法中也应是仅给出核心要素或基本标准,具体标准则因地制宜,为地方实践预留空间。

  • 农地资源市场配置法律机制的完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1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我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农地市场配置的法律机制,既存在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位的特定性局限。为实现市场对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治理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管理与调控作用。应当完善农地市场民事法律机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范围,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权利。应当完善对农地市场的管理调控法律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农地用途管制、农业补贴政策和价格调控、产业政策引导、健全市场服务体系以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 的有限公法责任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3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其私法性质与公法成分,关于职能特殊性的讨论难以实现此目标,必须从公法责任上予以认识。公法上的责任源于权力,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权力本质构成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来源,该组织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而非经营者。私主体的基本性质与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只在法定范围内承担有限公法责任,包括责任范围有限与责任承担有限。根据与责任来源的关联度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包含基本保障、依法治理与共同富裕三个层次的公法责任范畴,其间存在的公法性渐弱、自治性渐强。据此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主管机关的关系界限,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城镇化走向作出判断。

  • 从股权配置看集体经济组织的封闭性与开放性 ———基于昆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2-27 合作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股权配置的目标是突破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流动的封闭性,为后续股权流动创造条件。基于昆明市27个村庄的实地调研,重点关注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模式、成员增减后的股权管理模式以及股权流转等方面的实践对集体经济组织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影响。实践证明,集体经济发达程度是影响股权量化和分配具体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而这也直接会对集体经济组织封闭性和开放性形成产生影响。现阶段,股权还是作为身份权利呈现,但未来将逐渐发挥其经济权利的功能。因此,以注重经济属性为基础的开放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将会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

  • 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困境与破解之策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1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早期的集体经营性财产股份合作以“股”指向资产份额为底层逻辑,随着改革的深入遭受了实质性违反公有制的质疑,并陷入“股”之定性和权能困境。改良后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明确否定了“股”之资产份额属性,但面临量化对象与作用范围错位、量化理论依据不足等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方式,应当以集体统筹提供服务和福利为主,以向成员个人分红为辅,前者之经费应当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式优先保障,并充分发挥此种方式“扶弱奖能”的作用。鉴于法理依据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必要进行收益权量化,在无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推翻时,剩余可分配收益按人头平均分红是最不具争议和最经济的做法。

  • 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研究——基于20省份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4-14 合作期刊: 《世界农业》

    摘要: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本文采用政策文本量化分析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形成逻辑为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家户制与共同体利益为基础,社会保障为本质,村民自治为程序;不足之处有过分考量户籍标准阻碍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发展,被广泛考量的常住户与权利义务标准适用性低,部分界定标准与法规政策不协调。建议基于平等原则,优先考虑社会保障标准,重点考量特定身份关系标准,弱化对户籍及权利义务标准的考量,审慎使用自治程序以完善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抓紧落实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群体中初始取得采用户籍十社会保障十特定身份关系标准,法定取得采用社会保障十特定身份关系标准,申请取得采用程序性标准;特殊性群体采用社会保障十特定身份关系标准。

  • 户籍的重量:法人成员资格确认标准释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完全解决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成员资格确权时,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首要标准,对于户籍仍然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需要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限制条件。通过历史考察可得,虽然农村户籍的赋权功能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内涵,但是户籍作为农民在集体化政策时期为集体资产形成作出贡献的证明,以户籍赋权系尊重历史的体现,故前述两项限制条件不构成户籍赋权的前提。况且,作为相对稳定的公示方式,户籍呈现出唯一性与确定性的特征,以户籍赋权可以实现集体所有权的事实归属,并可避免成员资格标准的实质化带来的弊端。然而,以户籍作为赋权的唯一标准不仅忽视了不断变化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易误将户籍存续作为集体成员资格保留之前提,故应以成员权确权为时间节点,区分特定情形下户籍与成员资格相分离的不同标准。

  • 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视野下的承包地细碎化治理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1-16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承包地细碎化治理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关键一环。承包地细碎化治理模式中,“承包权不动,经营权连片”在法律上的技术路径是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权互换,承包地连片”在法律上的技术路径是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地细碎化治理中发挥着统筹协调、组织服务等功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形成集体意志,还可以充当承包农户在土地经营权外部流转时的代理人,以破除集体行动困境。承包地的调整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之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承包地细碎化治理为由扩大承包地调整的适用范围而进行“打乱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