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合作期刊: 《人权》
摘要:近年来,国际私法学者通过引入宪法理论装置来论证基本权利对国际私法的辐射效力,但对于基本权利应以何种方式介入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尚缺乏体系化研究。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公共政策作为法院地实体价值的历史载体,一直以来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审查功能。当国际私法案件中出现与基本权利价值相悖的情况时,公共政策通过对法律选择结果的间接排除,保障基本权利所承载的人权价值不受侵犯。但由于受到联系程度与相对性条件限制,传统公共政策路径存在一定局限,无法为基本权利提供充分保护,故需要法官转变逻辑范式,超越双边选法模式,引入基本权利的直接介入路径。直接介入路径以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干预与正当化为逻辑分析框架,能够在权衡不同法益冲突之际,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10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对于我国应否接受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并将其运用于近年来热议的网络平台行为规制当中,有必要从实践角度提供参考。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基本权利保护的指引下进行民事立法和司法,以及有权机关对立法和司法机关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本欲全面实现基本权利的价值、完善部门法的实施,并更有效地保护基本权利。但相关实践不仅无法实现其目标,反而导致基本权利价值贬损、部门法的独立性和法的安定性受到破坏,并不利于基本权利的保护。通过实践考察及反思可以明确,我国没有也不应将网络平台视为宪法约束对象,应坚持在部门法框架内调整网络平台私益冲突。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社会学 >> 社会学 分类: 哲学 >> 外国哲学 发布时间: 2024-12-05
摘要:闲暇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关乎个体身心恢复、个人全面发展、社会参与和文化享受而具有了权利属性。闲暇权具有个体性、平等性、不可转让性和可救济性,其理论内核涵盖了自主性、恢复性、发展性、社会性和权利与责任的统一等多个维度。以“历时性”为视角,闲暇权的历史演进大致经历了萌芽、觉醒与确认三个阶段。自然法哲学视角下的个体尊重、道德实践与全面发展思想赋予了闲暇权正当性;劳动权、休息权与闲暇权的逻辑关联性赋予其现实基础;社会福祉理论对闲暇权进行价值阐释;现代法治理念对闲暇权进行了制度性确认。未来,随着工作模式的变化和科技的发展,法律将不断适应新挑战,继续完善对闲暇权的保护,确保其有效实现。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5-02-20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数字权利的规范性阐释和体系化构造,是数字法学领域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致力方向,意在将其权利内容、规范要素与规范适用融贯于秩序统一的法体系中。其中,权利内容构造上,可界分为基础性、范畴性和衍生性的三阶开放“数字权利树”体系。规范形式构造上,需基于数字实践逻辑事实,凝练具备相对确定性和描述性的数字权利法律概念;以数字主体、数字行为及其关系等要件前件,进而引发相应法律后果为后件,型构其法律规则;以人之于数字技术应用的人性尊严、主体性和自主性为终极价值需求生发其法律原则。在规范适用上,数字权利“外部性规范”的缺略和模糊,需借助权利之实质推理、演绎之形式推理,及主观一客观理论之法律解释目的下的文法与目的解释等方法;“内部性权利”的冲突与竞合,需在权利之位阶和利益之均衡中权衡,并在利益最大和最小限制中进行抉择。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2-19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域外传统特别权力关系排斥法律保留原则适用,可通过特别规则限制权利、规定义务和惩戒,不必有法律依据或授权。自愿不构成侵害和习惯法授权两点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学界对此进行了批判。二战后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相对人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并可寻求司法救济。随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展与深化,法律保留原则得以在执政党组织与党员、国家与公职人员、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特别权力关系中适用,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进步。在短时间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会扩大的情况下,不妨另辟蹊径,在法律保留原则指导下,通过构建法律保留规范体系、民主参与制定特别规则、扩大备案审查对象范围等途径,促进特别权力关系法治化,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争端。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19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基本权利作为价值之说的核心,不是如何建构与防御权不同的基本权利扩展面向的宪法教义学问题,而是作为教义学基础的宪法理论问题,涉及宪法解释方法、权利观、宪法观三个维度。该说主张非实证主义的解释方法,是基本权利防御面向与扩展面向的共同根基。它摒弃经典自由主义权利观,秉持全面的、中道的权利观,以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作为基本权利的价值内涵。它将宪法视为兼具国家宪法与社会宪法维度的共同体根本法,以回应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与自由平等保障需求的多样性。它将宪法视为整个法律秩序——包括法律解释适用——的最高原则。价值辐射的全面性不可被误解为全能,价值秩序宪法仍然可以是留给立法、行政、司法充分填充空间的框架秩序。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理论月刊》
摘要:近年来,证成具体数字权利的研究迭出,但有关“数字权利是什么、有什么”的基础性问题未得到清晰阐释,导致数字权利边界不清、范畴不明,权利内容碎片化和权利理论片面化等弊病。基于终极价值性要求、国内外法规范及数字实践,数字权利应当被界定为法体系中的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数字权利,将人之于数字科技的价值性主张、数字技术逻辑的范畴性内容和具体数字活动的衍生性需求等三阶开放性权利内容,融贯成秩序统一的“数字权利树”体系。其中,数字人格尊严、数字生存与发展权等基础性权利构成“根系”;个人信息权、算法权和数据权等范畴性权利构成“树干”;一、二阶权利衍生而来的具体权利构成“枝叶”。“数字权利树”不仅为数字权利规范提供了体系性知识,也为权利间范畴关系及其发展奠定了理论之基。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数字时代,数字平台凭借技术优势获得了对用户的支配性地位,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力,即平台权力。平台权力作为一种新型权力,改变了传统的权力获取方式、结构模式和行使手段等,打破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现代法律制度设计。因此,依法有效规制数字平台权力,必须立基于新的权力结构,遵循权力监督的基本原理,完善平台权力治理体系。就优化治理格局而言,需要形成“公民权利一私权力一公权力”的三元权力结构,并由此构建三方互动制约的综合治理模式。就完善治理理念而言,应依据不同类型基本权利的价值位阶,确定平台权力的义务范围、对公民基本权利设置不同的保护方式、坚持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有限适用。就完善治理途径而言,需要完善对算法的内外部双重监管制度、限制平台的自我赋权、设定平台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公法义务,实现对平台自我监管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