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下,对涉农法律的立法目标、立法原则、立法内容产生深远影响,进而对农业法体系的逻辑自洽提出了更高要求。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作为我国法学研究两种典型范式,将其嵌入农业法领域审视农业法体系独立性,可更加直观地考察农业法体系的张力与限度,进而廓清农业法体系自主、体系扩容、体系补强路径。农业法应跳出现有部门法尤其是经济法部门的桎梏,在传统部门法体系之外单列作为专门性独立法部门,以体系自主性来加快《农业农村基本法》制定,为未来农业法法典化做准备。农业法作为跨部门法、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集成体系,以体系扩容统合农业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证立农业法体系独立性提供理论支撑。在诸如行业法、领域法等条块集合研究、点状集成研究日趋关注背景下,农业法可在体系自主性前提下,吸收其理论范式,补强行业法治、农业农村重大改革问题等方面的制度整合。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03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依赖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行”、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的正确理解。而冯军教授针对上述问题的阐释有悖于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体系解释。从体系解释出发,“罪行”应仅仅指行为的客观危害,而不应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应指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结果(后果);“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符合“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具有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明显严重;二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已经超过“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不具备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非明显较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刚刚达到“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二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明显较轻;三是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或者具有特定范围的酌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4-08-02 合作期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以价值评价的正当化为核心任务的法教义学,在法律解释问题上已经走出了客观主义的理论陷阱。 在结果导向的立场下,法律解释的过程不再是探究真实立法意图或客观文本含义的过程,而是根据法律功能来寻 求妥当解释方案的过程。基于弱后果主义的理论立场,后果考量限定于法意模糊、规范冲突等实践场景中,并受到 目的论思维的严格约束。为了防范后果考量可能带来的越法裁判风险,应立足司法克制主义的立场,明确结果导 向法律解释的操作规则。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中共党史党建学 发布时间: 2024-09-14 合作期刊: 《廉政文化研究》
摘要: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方式,法教义学则是依规治党的重要方法论。以民主集中制为分析框架,可以梳理出一个保障与限制党员提出不同意见权的规范体系。党组织自始至终都尊重和保障党员提出不同意见权,但是党组织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定而外化,则成为党员提出不同意见权规范体系适用的关键节点。节点之前,党员可以真实地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只要意见本身不违反纪律即可;节点之后,党员只要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仍然可以声明保留不同意见,并且可以继续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提出不同意见的对象和方式上应当有所限制。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 项政治上的建言,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本身终究无法绕过的学术课题。对此,必然遭逢价值判断的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概莫能外,中国宪法学同样如此。建构本学科自主的知识体系,契合法教义学的精神,是中国宪法学应该担负的宿命与使命。但由于涉及价值判断,返回祖国 之后也将可能进入意识形态作用下的语境,宪法学研究无法产生自然科学意义上的 知识然而仍不能排除其在提供确定性和合理性的解释结论之意义上作出知识贡献的可能。时至今日,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已然为许多宪法学者付诸行动,多年来不断改版的拙著《宪法学讲义》也在方法、体系内容与话语等四个方面作出了一些尝试,实际上体现了笔者有关如何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主张。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04 合作期刊: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历经注释学到规范研究的方法迭代。着眼于规范研究超然于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受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影响,民事诉讼法教义学被青睐和提倡。囿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转型尚未最终完成,民事诉讼法教义学存在异化可能,即低估理论对实践的指引作用,盲从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消解来之不易的诉讼理论共识,蕴含退回职权主义诉讼体制之系统风险。停留在注释和实证分析的民事诉讼法教义学也终将枯竭其思想体系而退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最终由“深科学”退步为“浅科学”。充分肯定和贯彻当事人主义,实现法理在法律体系和审判实践中的泛在,这既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和研究方法革新的有益经验,亦是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的目标与路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31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民法典法律规范并不是实定法秩序的全部。法律规范实施的法律效果、价值判断与非正式法律规范组成了应然法秩序的组成内容。法学方法论需要实现实定法秩序向应然法秩序的统一。功能主义释意模式是实定法秩序趋同应然法秩序的桥梁,是克服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局限的解释范式。功能主义释意把无所把握的目的解释融入到法律之中,使得目的解释客观化并具有可接受性。功能主义释意将非正式法律规范的政策与情理融入法律,实现法律规范的合社会性。功能主义释意作为法学方法论的一场革命,能够推动中国民法教义学的建立,进而推动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