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7-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34 条、第 1235 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 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法责任冲击民法的历史过程相关。然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并未对这一体例予以矫正,反而将其应用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中。从现实面向看,尽管这一体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随着对民法典的本土化研究,这一体例所体现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被赋予了取代“权利-请求权”体系的新功能,并且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避了环境权的争论得以直接以责任的形式规定,但由于其遮蔽了责任后果与责任原因之间的关联ꎬ使分别列举的责任后果的适用逻辑不清晰,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赔偿不足或赔偿冗赘的现象。在当前制度环境下,欲在保持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前提下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逻辑,需在学理层面将其与责任原因相连结。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4 合作期刊: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伴随个人主义的兴起,家庭并非其成员获得社会身份的唯一场域,人格独立诉求、国家亲权理论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亟需国家公权的主动干预,于家庭内部形成“自治+他治”的双轨治理模式。《民法典》是社会转型期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与“优良家风”条款为家庭自治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再次勃兴创造有利环境。应从家风条款的规范性质、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等层面强调家庭自治时代内涵,关注异性非婚同居“准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贯彻落实“家一校一社”协同育人的政策需求。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合作期刊: 《人权》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各国法律体系构建中的重大问题,引入平衡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基本人权保护和数据立法的重要目标。个人信息保护涉及诸多价值之间的综合考量,而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与其他权利体系之间的平衡架构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关键,“新闻例外”即是表征个人信息保护平衡架构的显著例证。作为社会公器,新闻既追求商事价值,又倡导表达自由和公共价值,新闻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平衡架构的“新闻例外”成为平衡构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涵。“新闻例外”的平衡架构需要合理界定新闻的概念和目的,而新闻行业的自律与司法实践的介入都是必要因素。我国已经通过《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初步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顶层立法设计,然而,“新闻例外”的平衡机制远未确立,在平衡理念与完善制度体系保障基础之上的“新闻例外”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展的基本要义。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03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商法国际化是对经济全球化下商法国际趋同的制度回应,亦是商法自我发展和民商法体系内部完善的客观要求。受限于商法传统,中国在过去商法国际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立法理念错位、法律移植障碍和国际化效果欠佳的制度困境,而当前民法典的编纂则进一步加剧了商法国际化所面临的复杂环境。民法典国际化立法所引发的体系矛盾、司法障碍、立法滞后等问题值得商法所镜鉴。在此背景下,构建商法国际化的发展路径应围绕法体系、法理念、法技术三个角度,体系上通过《商法通则》立法来弥补现有民商法体系中商事一般法的缺位问题,理念上通过强调商法的自治属性来为国际化立法提供指导理念,技术上通过拓宽法律移植的对象范围来实现商法移植技术的转型。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发布时间: 2025-04-09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唐律》以畜“主(临时专制亦为主)”为动物致损责任主体,体现了颇具特色的立法逻辑。其一,“主”字的运用体现了“详略相辅”的布局性。“详”是指以解释阐述、举例说明等方式较为详细地界定了“主”的核心含义;“略”是指在相关的、变化的情形中仍以“主”为责任主体,并未随着变化了的新案情而另用他词。其二,“主”字的运用体现了“一以贯之”的体系性。在动物致损、赃物返还、田产交易等众多领域中,均可见以“主”为相关责任主体的用法。在贯彻“专制即主”的价值取向方面,各领域中“主”的含义具有统一性,但基于具体案情的不同,各领域中“主”的含义又有细节性调整。其三,“主”字的运用体现了“执其中”的立法方法论追求。立法以“专制”因素为判断责任主体的核心根本点,在此基础之上为司法人员留有裁量余地,其追求“相对统一”而非“绝对确定”。《民法典》相关条文及法学理论所体现的逻辑与此殊为不同,两相对比之下,更能凸显《唐律》的立法特点。“主”的运用,更有利于高效统一地解决实践纠纷。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4 合作期刊: 《学海》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269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分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知,营利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其股东等出资人;而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则属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财产中以成员出资形成的财产最终归属于成员,以享受国家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最终归属于国家。依据《民法典》第270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是否为所有权的不同学术观点应当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趋于达成共识。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合同编解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守正创新,全面运用历史思维、体系思维、辩证思维和程序思维,探求《民法典》立法原意,就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为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了具体指引。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01 合作期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摘要:《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从法教义学及人格权本身的角度理解,法条中的“声音”应指声音权益,而非声音权。声音与肖像同具备标表型人格权特征,与肖像一样具备基于人本身而产生的唯一可识别性特征,参照肖像权保护具备正当性。声音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前提是为可识别性,在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的同时也应注意声音的特殊保护方式。具体参照规则为:声音的制作、使用和公开参照肖像权保护;行为人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声音;行为人不得混淆模仿他人声音;声音参照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声音参照肖像权的许可使用规则及声音参照保护的二次参引规则。
分类: 公安学 >> 公安学 发布时间: 2024-12-26 合作期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民法典》赋予公安机关相当广泛的民事管理和服务职责。《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和民警的处警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面临着知识储备相对不足、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和媒体应对能力欠缺等问题和挑战。推动公安工作理念升级,切实涵养民警民法素质,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既是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内在要求,也是有效遏制网络涉警舆情滋生蔓延的必要举措。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6 合作期刊: 《河北学刊》
摘要: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独立保函是独立保证,同属于人的担保,但与保证的规则不同,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应当认真识别,防止法律适用错误。侵害独立保函开立人权益的主要行为是独立保函欺诈行为,即受益人单方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通过独立保函骗取开立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分为无真实交易、单据欺诈和明显滥用付款请求权三种类型。对涉嫌独立保函欺诈行为,可以采取中止支付的保全方法,确认构成独立保函欺诈行为的,应当终止支付,造成开立人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独立保函开立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3 合作期刊: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字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已然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纠纷最多的新型财产。《民法典》第127条虽然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保护范围,但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作出回应。“权利范式”与“关系范式”是民法规则构建的思维方式,在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定位上,应当抛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符合立法者目的解释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借鉴绝对权之结构特征,将网络虚拟财产“绝对权化”,进而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相并列的网络虚拟财产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12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我国《民法典》新增设的居住权,虽为自然人通过设立居住权以解决生活居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作为设立居住权时所应遵循的具体规则仍存在不足。如欲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及价值,就需进一步明确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民众设立居住权时可选择的具体应用模式,并对设立居住权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予以具体规范。只有如此,民众才能基于自己的需求,遵循居住权设立、生效及一般性禁止等具体规则,从“赠居同一”的扶助性居住权或“售后回居”的商业化居住权中做出取舍,设立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居住权,以对自己的生活居住利益予以保障。
分类: 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4-11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随着《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实务部门在审理忠诚协议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并没有消解。面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质疑,体系化视角审视《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以及人格权编的内在关联,可以发现忠诚协议在违约之诉与离婚诉讼中仍具有适法空间。在明晰忠诚协议有效之前提条件与除外情形基础上,探讨其参照适用合同编单独起诉之路径及离婚诉讼中证据辅助之功能,实务部门可以结合《民法典》各编原则性规范与具体性内容,对违约金、财产分配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主张作出合理的自由裁量。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7 合作期刊: 《当代法学》
摘要:债权多重转让是债权人将同一债权重复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的行为。《民法典》没有规定债权多重转让的概念及一般规则,只在“保理合同”一章第76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债权的多重转让规则。借鉴这一规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规定了债权多重转让的一般规则;确认了通知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规定了在债权多重转让中债务人对不同受让人履行行为效力的规则;规定了如何判断通知在先的认定规则。对没有规定的其他债权多重转让规则,如登记在先与通知在先冲突、数个通知同时到达或者到达时间不明、通知在先的受让人破产、被转让债权的瑕疵担保、与债权让与担保竞合等,还应当进一步完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基于用工关系法律整体框架,用工责任追偿权应由民法规范和劳动法规范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有关用工责任追偿权的一般性规范未区分不同用工形式及其风险负担规范,在具体适用中存在难题。我国劳动法中用工责任追偿权几乎缺位,且和民法构成的二元调整框架也未能与现实用工形式相对应。在对用工关系体系解构的基础上,将用工责任追偿权类型化为具有从属性用工关系中的用工责任追偿权和独立劳务关系用工责任追偿权,并从劳动纪律基准立法、准从属性劳务关系用工方特殊义务设定、司法审查的关键要素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连带责任、部分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相应的补充责任。连带责任的法定化并不要求每一种连带责任都必须有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就多数人侵权责任而言,应当区分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与承担这两个步骤。在各个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已经成立后,所有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负担的究竞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应依据《民法典》关于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由此形成的连带责任与部分的连带责任,并不违反连带责任法定化的要求。立法者针对多数人侵权所直接作出规定的连带责任都是基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法政策。部分的连带责任是基于肇因原则而产生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承担形态,也是我国法早已承认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形态,其有利于协调权益的保护与行为自由的维护。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数字时代,网络侵权、个人信息侵权以及人工智能侵权等新型侵权形式涌现,对传统侵权法的损害认定、过错判断、因果关系分析、救济措施应对提出挑战。传统侵权法植根于传统观念社会,以不具外溢性的小范围故意侵害行为为典型场景。数字时代的新型侵权则表现出大规模微型侵权、大规模汇聚型侵权、大规模治理型侵权、风险侵权等特征。数字时代的侵权法应进行转型升级与发挥其公法治理功能:从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判断转向责任分配分析,从损害填补转向合理威慑预防,从个体救济迈向群体福利保护,在此基础上建构具体制度。侵权法的公法治理功能可能面临外部与内部批评,但相关批评均可反驳。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同时包含传统与现代侵权法,应注重其双重结构,强化对现代侵权法公法治理功能的理解与适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0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构建中国自主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我国《民法典》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守正创新。我们要挖掘和传承包括中华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诠释《民法典》的民族性和历史感,厚植《民法典》的历史底蕴、文化底蕴、道德底蕴,并以之释法说理。可以将《民法典》中汲取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系化、学理化为“四观”:法律观、天下观、社会观和家庭观。《民法典》实现了对中华传统法律观、天下观、社会观和家庭观的古为今用与创造性转化。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摘要:习惯作为我国民间社会自发形成且由来已久的一种法治“本土资源”,对于构建中国式 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治框架立足《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建立起交易习惯的立法 和司法规制体系。然而,由于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表现出立法规制对象的模糊性、立法规制路径的 单一性、立法规制模式的偶然性等不足,再加上司法规制的随机性较大及其个案性造成其权威性受 限,使得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仍然凸显。其中,立法规制的不足既未能通过司法规制来弥合,也在 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司法规制的缺陷,因而试图依靠司法规制的调整显然难以破解当前交易习惯的 规制困境。在此情况下,回归立法予以应对成为首要策略。有必要立足“行为”和“规则”两大范畴 厘定交易习惯的内在属性,构建授权性规范、要求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协调衔接的交易习惯立法规 范体系,并基于“规则化主体”和“载体”优化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模式,从而健全交易习惯的源头治 理,加强立法对司法规制的指引,优化立法和司法对交易习惯的联动规制,以全面破解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习惯作为我国民间社会自发形成且由来已久的一种法治“本土资源”,对于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治框架立足《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建立起交易习惯的立法和司法规制体系。然而,由于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表现出立法规制对象的模糊性、立法规制路径的单一性、立法规制模式的偶然性等不足,再加上司法规制的随机性较大及其个案性造成其权威性受限,使得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仍然凸显。其中,立法规制的不足既未能通过司法规制来弥合,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司法规制的缺陷,因而试图依靠司法规制的调整显然难以破解当前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在此情况下,回归立法予以应对成为首要策略。有必要立足“行为”和“规则”两大范畴厘定交易习惯的内在属性,构建授权性规范、要求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协调衔接的交易习惯立法规范体系,并基于“规则化主体”和“载体”优化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模式,从而健全交易习惯的源头治理,加强立法对司法规制的指引,优化立法和司法对交易习惯的联动规制,以全面破解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