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政治哲学中的问题:从洛克到马克思

    分类: 哲学 >> 马克思主义哲学 发布时间: 2025-01-19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财产权问题是现代政治哲学发展中的主线问题。洛克率先以自然权利学说为框架建立起关于财产权问题的理论,但也遗留了需要由后来的政治哲学家进一步解决的理论问题。休谟、康德、黑格尔将财产权把握为一种获得性和社会性权利,这无形中推动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特别是使现代政治哲学在解决理论与现实相脱节、相断裂上向前走了一大步。马克思在制度批判的层面上,极为深刻地揭示了缔结和固化在财产权背后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从而在理论上刻画了真正的现实,也从根本上解决了洛克遗留的问题。自洛克至马克思,政治哲学家们对财产权问题作出的不同解析,表征着现代政治哲学在理论上经历的嬗变和不断深化的过程。

  • 《民法典》关于法人规定之评析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4 合作期刊: 《学海》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269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分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知,营利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其股东等出资人;而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则属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财产中以成员出资形成的财产最终归属于成员,以享受国家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最终归属于国家。依据《民法典》第270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是否为所有权的不同学术观点应当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趋于达成共识。

  • 生态的类型化建构与制度表达

    分类: 生态学 >> 生态科学 发布时间: 2024-11-29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基于有效保护生态产品供给主体财产利益的要求,引入生态财产权概念,从外在和内在的类型化两个方面单独探讨供给主体生态产品财产利益的财产权建构。研究认为,生态财产权是供给主体对所供给生态产品的财产权利,是自然资源财产权的结构延伸以及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补充,有坚实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基础。此外,在类型建构的基础上,应遵循权利演进逻辑,以生态产品供给的需求、界分技术的支撑和利益结构的变化为限度,从单项和整体两个方面拓展生态财产权的类型,明确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内容,实现其内在和实质的类型化建构。同时,完善生态产品的登记认证、抵消和移转制度,为生态财产权的生成和实现提供关键的制度保障。

  • 论我国直接税体系构造的缺漏与补正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13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直接税不仅能调节财富差距,还能提升地方财政能力。依据直接税体系化要求,需要建立全流程的征收制度。目前,我国直接税体系存在总量和结构上的不足、调节财富原始获得的税收立法存在缺漏、规制财富持有行为的税法不健全、调节财产增值行为的税收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直接税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我国直接税体系的补正需要完善财产取得阶段税收征收制度、推进财富持有使用类税种立法、调适直接税征收管理制度、健全直接税国际反避税机制。

  • 论算力作为一种新型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在“AI+社会”,算力是可以自由交易的资源,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侵害算力的案例,有必要对算力进行财产权确权。目前算力财产的法律定位存在空缺,缺乏私法层面的保护路径,因而对算力财产的保护应从侵权模式转为确权模式。算力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这也提升了对算力确权的紧迫性。算力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其客体包含多样的事实要素和行为要素,在具有传统财产权权能的同时,还有集合性、无损性和交易模式多样性的独有特征。算力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协同保护,算力侵权归责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算力的无体性和无损性使得盗用算力的损害赔偿亦有其特殊之处。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制度构建的法律问题探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11 合作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财产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确立和完善的核心。从财产构成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存在以土地所有权等资源性资产为基础和以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为基础的两类不同形态。资产“三分法”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同财产享有不同权利。兼顾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制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经营管理者双重身份,需要区分不同的财产类型赋予经营性资产等以债务清偿能力,并防止滥用财产权利损害集体成员利益。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关系确立的核心是集体成员资格的明确界定,复合型的成员资格界定规则符合法律逻辑和现实需求。股份化的收益分配关系不利于成员参与,应当完善按股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 劳动所有权何以异化为资本所有权? ——从洛克、黑格尔到马克思

    分类: 哲学 >> 马克思主义哲学 发布时间: 2025-01-19 合作期刊: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要:洛克对劳动所有权的论证呈现为“上帝→人格(身体)→劳动→物”逐次递减的逻辑,在将货币引入其中后,贫富开始出现。黑格尔的卓越贡献就在于他从思辨哲学的深度论证了劳动所有权,呈现为“人格(人格性/意志与身体的统一)→占有→物”逐次递减的逻辑,尤其是他最先意识到了贫困问题的严峻性以及贫困与所有权之间的内在关联。而马克思历史性地分析了劳动所有权,从生产关系入手研究所有权,呈现为“所有权→资产阶级所有权(法权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层层深入的逻辑,揭示了人的贫困之中所掩藏的隐性剥削。从洛克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的思路历程,揭示了劳动与所有权如何从同一走向分离的过程。

  • 从利益到权利:网络虚拟财产利益权利化之路径选择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3 合作期刊: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字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已然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纠纷最多的新型财产。《民法典》第127条虽然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保护范围,但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作出回应。“权利范式”与“关系范式”是民法规则构建的思维方式,在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定位上,应当抛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符合立法者目的解释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借鉴绝对权之结构特征,将网络虚拟财产“绝对权化”,进而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相并列的网络虚拟财产权。

  • 虚拟的宪法保障——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视角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5 合作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摘要: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时代财产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新时代法治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虚拟财产并非仅存在于《民法典》中,而是具有很强的宪法属性,对于保障财产权人的人格利益、丰富宪法财产权的客体范畴、划定公民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的边界以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民法典》第127条进行梳理,我们发现当前《民法典》至少存在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模糊、对失衡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视不足、对国家介入行为的规制不足、对司法审判的规范指引笼统等缺憾,并直接影响了虚拟财产权主体的权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虚拟财产保障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同质性,二者都是促进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事实证明,仅仅依靠私法体系并不足以保障公民的虚拟财产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理应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予以积极回应,并明确国家对于虚拟财产权保障负有法律边界以及国家保护义务,从而有效指引国家司法审判,将虚拟财产权保障纳入法治轨道之中。

  • 权利束对范式的贡献及不足——以资源配置效率为视角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内蒙古社会科学》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型资源被纳入财产的范畴。受制于“物债二分”与“物权法定”思维,传统财产权范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区别于传统财产权范式,权利束在整合霍菲尔德权利概念与科斯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将财产拟制为法律关系的集合,且允许有关主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排列每束权利的顺位。通过个案决策,权利束能够更灵活地分配财产权益,但权利束也存在“增加交易成本”“打击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等弊端。借助类型化的分析,权利束与传统财产权范式在不同类型财产的资源配置中呈现出差异化的优势与不足。

  • 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基于知识知识体系创新的思考

    分类: 综合学科 发布时间: 2025-04-24 合作期刊: 《浙江学刊》

    摘要:在一个全球的文化视野中,没有单一的知识,只有不同种类、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知识。共存、竞争或交融是不同种类知识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样态,尤其如果切近中西对比视野中之主流知识和被压抑的知识之间的关系,便可看见一种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要先透过本土经验和本土问题的逻辑掌握并摆脱业已占据主导的知识体系,试着构建全新的知识形式系统。当代中国以它自身的发展逻辑超越以西方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将知识形式系统更往前推进,直到证明如何不可避免地从一种存在逻辑过渡到关系逻辑,过渡到一系列特定的思想、概念、方法与财产权的知识体系,且是全新整合的知识财产权知识体系。以关系的逻辑思考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等于以现实观念思考。如何构建中国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并非就是西方对中国知识体系的看法,那恰恰是中国知识体系要解决的矛盾,而那些矛盾是不折不扣的两种文化结合的试炼。

  •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基于中美案例的比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13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当享有著作权且著作权应当赋予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者。美国版权局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为人工智能系统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并不合理。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符合劳动产生财产权的哲学原理,可以激励人们的劳动投入,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当然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著作权会产生一定的司法和行政成本,因此对于该内容的著作权登记,应持审慎态度,可以否定其可登记性,或者设立一定的登记门槛,以节约版权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

  • 论数据的客体及其规范意义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数据财产权构建中,数据财产权客体的独立地位尚未得到充分证明,客体的界定及其规范意义有待揭示。数据财产权客体是以数字化形式、聚合形态存在的,以产出有用信息为基本价值实现方式的数据财产,其具有形式规定性和内容非限定性特征。数据的形式要素居于决定地位,符号控制是确定数据财产权客体边界、排他保护范围的核心依据,亦是数据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数据财产与有体物存在“无形性抑或有形性”“非竞争性抑或竞争性”的区分;与知识财产存在“形式规定性抑或形式非限定性”“内容非限定性抑或内容规定性”“形式要素居于决定地位抑或内容要素居于决定地位”的区分。基于与有体物的区别,数据财产权在规范目标、数据持有、权利效力、数据添附等方面不可照搬物权制度。基于与知识财产的区别,数据财产权在客体认定和权利内容设计上应围绕符号控制展开,不应照搬知识产权的内容控制模式。

  • 论数据益区分保护的实现路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4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现有数据财产权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丁未能正确理解数据财产权保护与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之间的区别。数据财产权保护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才能上升至财产权保护的高度。数据财产利益的保护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工具,如合同规则、侵权规则、责任规则甚至是强制规则。数据之上利益构成的复杂性以及数据的客体特征决定了数据产品与数据集合符合财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对数据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应当在划分利益归属的基础上,逐渐厘清其权益边界。

  • 企业数据财产属性的区分判定——基于私人证成标准的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8-1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私人财产权的证成标准包括“是物”“劳动”“功效”三个构成要件。数据有“内容个别数据”“内容集合数据”“形式个别数据”“形式集合数据”四种含义。“内容集合数据” 不具有独立性,“形式个别数据”与“形式集合数据”既无独立性也无有用性,“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个人数据不具有可分离性,故而上述四者均不符合“是物”要件,不仅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而且也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财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看,“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事实数据不适合由企业排他性支配,因此事实数据不符合“功效”要件,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事实数据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主体均有利用它的自由。除了“内容个别数据”中的智力成果数据,企业生产的任何意义上的数据均不可能构成其私人财产,不应予以财产法的保护。企业生产的数据作为其竞争优势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竞争利益范畴,应当得到竞争法的保护。

  • 企业公开数据法律保护范式选择——从赋权论的证成到否定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3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在数据驱动经济发展中,企业公开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也是各利益相关方争夺的重要运营资源。企业公开数据交织着企业利益、用户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其可直接获取性决定企业负担着容忍他人合法获取与使用的义务。统筹协调企业公开数据的保护与利用,是数字经济顶层战略设计和底层资源配置的重要课题,学界由此展开赋权保护路径与行为规制路径两类学理争锋。赋权论者从知识产权、数据库特殊权、商业秘密以及合同等传统权利体系的适用困境出发,试图借助产权理论明确数据权属、激励数据生产、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创设一种稳定的新型数据财产权利。但数据权利化本身存在结构性障碍,静态的权利结构与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自由流通的运行逻辑相悖,无法解决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数据纠纷难题。现有法律框架不能直接推导出数据权利化的可行性,应将企业公开数据定位为竞争性财产权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为进路。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谦抑性,留给数据要素市场更多模仿自由、商业创新的空间。同时,在能动司法中构建企业公开数据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双阶审查标准,合理适当体现和区分阶段形态,在获取阶段与使用阶段进一步明晰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边界。

  • 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及其法治保障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本质上要求民营经济发展实现法治化、制度化。民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民营企业“家族制”“泛家族化”管理模式有内在缺陷。从法治视角看,民营经济面临的困境主要有立法供给不足、多头执法随意执法重复执法、“四新经济”合法性难题、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益保护不足、行业自律功能缺位以及合规建设发展迟滞等。应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执法新模式,落实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健全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益保护制度,建立高效运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民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

  • 论数字人民币的保护——以货币服务债权为核心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10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数字人民币兼具账户与现金特征的表现形态,并采用公私主体共同参与的双层型发行运营模式,持币人通过数字钱包、以自己的名义实现对数字人民币的直接持有。数字人民币的财产权客体是用户持有、转让数字钱包余额的权限以及相应的电子指令发送能力,同时还体现为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的电子证明。据此,数字人民币财产权不是物权,而是面向指定运营机构、以货币服务债权为核心、包含信息网络服务债权的债权组合,其具有的央行负债和国家信用特征并不意味着持币人对央行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和实现“支付即结算”功能的需要,数字人民币应以到账为确权标志,但央行的事后登记应具有最终确权效力。针对类型化的数字人民币财产权纠纷,“占有即所有”规则已无适用的必要;此外,数字人民币虽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但其并不存在被特定化的可能性或必要性,因而一般不具有被特定化后的物权效力。

  • 从创设型机制到支撑型机制:数字时代信息财产法律保护的范式转型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发布时间: 2024-09-14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需因应技术进步不断作出调整。伴随着数据成为新生产要素,国内主流观点主张在数据之上设立新的排他性权利,美国、日本等国的数据保护实践却选择对支撑型机制进行扩张,基于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建构保护制度,这为信息财产保护提供了新范式。在数字环境下,信息与其含义、主体及物理载体逐渐分离,企业对信息的私力控制范围进一步拓宽,支撑型机制适用范围扩张,且相对于创设型机制更具效率优势,传统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方式已不再适用。为弥补技术变革环境下法定知识产权僵化和滞后的缺陷,应构建更具包容性和现代性的支撑型机制,在商业秘密制度基础上建立合法控制信息保护制度,对向有限主体提供、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因此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利用、公开行为。